榆林市纪委印发通知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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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中、省纪委要求,榆林市纪委印发了《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就继续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提出严格要求。

《通知》要求,元旦、春节节日期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严禁转嫁摊派、变相公款报销相关费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纪律规定负总责,财务审批人、审核人、报销人对执行纪律规定负直接责任。凡是违反纪律规定,公款报销、转嫁摊派、变相公款报销相关费用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落实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对顶风违纪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通报曝光,确保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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