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委、市纪委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有关直属事业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向市纪委全委会报告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以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接受市纪委委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评议监督。
述廉评议主要采取访廉、审廉、述廉、评廉、问廉、考廉、测廉、馈廉、督廉、用廉等“十廉”方法。一是访廉、审廉。党政“一把手”在接受述廉前,市纪委常委会组织纪委委员等相关人员,深入述廉对象单位,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对述廉报告进行审核,为准确评议述廉对象做好准备。二是述廉、评廉、问廉、考廉、测廉。在述廉评议大会,听取述廉对象述廉,并对述廉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评议。同时,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向述廉对象进行询问或质询,提出问题,要求说明,即问廉;有时根据需要,还可采取面试或笔试方法,请述廉对象回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考廉;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即测廉。三是馈廉、督廉。对述廉对象的评议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本人反馈,有的放矢,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和廉政承诺。四是用廉。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市纪委给予通报表彰。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为较差等次的,由市纪委对其实施警示训诫,或进行深入调查,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开展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市纪委全会述廉评议,是榆林市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创新对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建设政治清明新榆林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发挥市纪委全委会班子集体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监督职责,有利于加强对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和有效监督,有利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
文章来源:榆林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