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四项措施”提高乡镇纪委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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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德县纪委把抓好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采取四项措施,有效地解决了乡镇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力量薄弱、业务不熟、效率低下等问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推行限时办结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针对案件难易程度,该县规定的案件办结时间一般为60个工作日内,案情特别复杂、涉案人数较多、违纪金额较大的案件办结时间为90个工作日内。特别是对委局机关批转要回报的案件,在要求时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无法办结的,由乡镇纪委作出书面说明,经委局机关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可予以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天。二是定期召开业务培训研讨会,提升基层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各乡镇纪委以办案协作区为基本单位,每季度由办案协作区组织召开1次案件工作分析会,总结交流办案经验,梳理摸排案件线索,及时研究复杂疑难案件的查办情况。县纪委每半年召开1次办案协作区工作经验交流会,听取各办案协作区和乡镇纪委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注重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通过抽调基层纪委书记参与委局机关办案,实行以老带新、以案代训,基层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三是建立查办案件督察督办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县纪委实行案件督察督办制度,由县纪委分管常委进行跟踪督办,委局机关包乡干部联系督办,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确保及时调查处理到位。同时,建立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年度考评体系,对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提出明确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实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纪委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标准。四是严格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结束后,县纪委有接到群众对该调查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将启动复查程序,并对乡镇纪委的办案质量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审查、纠偏和督促,对复查、复审确定的办案质量不高的案件,责令补查,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避免办理不及时、调查不彻底、处理不到位、处理结果不按要求反馈的问题,保证基层纪委办案办出“铁案”。

文章来源:绥德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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