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坤以民为本的乡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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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朱理学发展到明代,出现了众多有影响的名家,吕坤就是其中之一。吕坤(1536—1618年),字叔简,号新吾,河南宁陵人,是明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吕坤一生先后经历了嘉靖、隆庆、万历三朝,在陕西、山东等地为官从政二十余载,留下了大量的诗文著述。吕坤虽多年为官,但他承续了宋明理学思想的积极内容,从“天即理”“心即理”出发,推演出关联起天与人的“天人之理”,肯定了“民”的地位和尊严,将以民为本的思想融在为官任事,特别是乡治之中。

吕坤所处的时代,已经是明代中后期,看似安定,实际上已经乱象丛生:嘉靖以来几任皇帝懈怠朝政,官吏滥权贪渎,百姓赋役沉重、不堪官府搜刮。在思想文化界,王学已经逐渐取代了“朱学”的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主张拓展个性,“肯定人欲”,这些成为吕坤民本思想的基底。在其著作中,吕坤反复论及“道”,他探索“天下古今公共之理”,不只是虚无缥缈的天道、天理,也包含了世俗性的内容,“人人都有份底”。吕坤充满了对底层百姓的同情,他曾对灾民的悲惨境况作白描式的记述:“万历戊子春,山东饥,盖二年旱也。草根树皮,剥掘殆尽,又食及野草。幸无毒,不问苦辛生熟。”吕坤告诫官吏,应该常常反省:“吃这一箸饭是何人种获底?穿这一匹帛是何人织染底?大厦高堂如何该我居住?安车驷马如何该我乘坐?”他认识到,衣食住行皆为百姓所产所制,为官者若不能谨记,常怀恤民之心,那就愧对百姓。因此他主张在乡治中需要时刻体谅民之疾苦,注重施政的细节。

乡治要施行自治条约。自宋代蓝田《吕氏乡约》制定以来,通过乡约条规的自治,成为乡治的重要方式。吕坤甚为重视乡约的作用,他力倡以禁约条规提振风俗,尤以“节俭”为美俗之本,乡居建筑不必追求华美,“房屋为蔽风雨,雕刻彩画为何?”婚丧嫁娶,遵循乡间俗礼,不应过度奢靡浪费,更不能贪财求富、相互攀比。他主张乡约应该发挥相规互助、扬善抑恶的作用,并通过四邻、里老、甲长等共同纠举监督,对乡间善者重赏,对恶者严惩。

灾荒时应相恤互助。古代农耕技术有限,商品市场欠发达,多数乡里百姓也少有余财,故遇逢灾荒,生活难免陷于困顿,于是便会流离失所。吕坤认为,可以建立“社仓”,丰年时积聚余粮,灾荒时以盈余补不足,同时给借粮者适当利息,鼓励他们维持社仓长期运行;必须严择管理社仓者,“社仓老人,一年一换”,避免营私舞弊。他还细致地规划了赈济饥民的细节:广设煮粥之地,以方便居无定所之饥民就近取用;善择煮粥之人,务必是耐烦负责,对饥民有同情心,“有天理之念”;区别食粥之人,男女分班而食,对老者、病者,则“另为一等”,粥可先给。

发掘乡民良善以息争讼。乡民杂处,各种矛盾纠纷难免,有时还酿成诉讼,费财耗时。吕坤延续儒家“居家戒争讼”之传统,力劝乡民平息纷争、避免诉讼,对于乡里生活的小事情,“本约和处,记于和簿,省得衙门告状,受怕耽惊,打点使用,吃打问罪,坐仓讨保,破了家业,误了营生”。他更是主张移风易俗,改善乡风,特别是善加利用乡里百姓朴实、善良的本性,因为“人生天地间,谁没个良心”,各人只要拿出良心来,少了别人的就还给别人,自身的过失惹恼了他人的,就放下面子认个错,以真诚的态度、相互的谅解去解决纠纷,那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乡里的和谐自然能达成。

以乐治辅助乡治。礼乐共治,是自西周以来的传统,有益的曲乐不仅娱乐身心,更攸关善风美俗。各类曲词、戏剧是乡间百姓热衷的娱乐形式,但不免有糟粕夹杂其间,吕坤谓:“时调新曲,百姓喜听。但邪语淫声,甚坏民俗。”因此之故,治理者必须有意识地通过正面的、通俗的音乐、曲艺作品来引导民风,诸如管鲍分金、宋郊渡蚁等古人善举好事,“一切有关风化者,作为鼓板平话弹唱说书,半说半唱,极浅极俗,不用一字文言,妇人童子都省,又亲切痛快,感动民心,使人点头赞叹”。乡里百姓文化水平有限,故乐治之“乐”,既需要内容良善有益,又需要形式亲切通俗,其积极的作用方能彰显。

古语谓:“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作为治理末端的乡里之治,看似些微琐细,但却关乎国家治理及天下安宁。吕坤有关乡里之治的思考与论述,在个别细节上虽不无时代与个人思想的局限性,但其体察民生艰困的情怀,准情酌理的制度考量,带来诸多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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