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资源 创新机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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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西安市临潼区纪委监察局创新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整合案件审理资源,健全案件审理网络,推行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基层案件审理协作区制度,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推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不断提高区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2007年年底,为提高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我们对全区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当时面临的问题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政策性越来越强,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时常出现在审理案件时意见不能一致,难以统一的现象,特别是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着案件得不到充分酝酿讨论、审理室集体审议案件流于形式、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有时难以定性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认真学习《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联系案件审理实际,大胆创新审理工作理念。在市纪委领导的支持和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提出了建立临潼区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由审理室初步审理、审委会集体审议、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一案三审工作新模式。

(一)成立机构,明确任务,积极探索审理委员会工作新模式。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五人组成,主任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区纪委常委担任,成员为区纪委机关中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熟悉法律法规知识的干部组成。同时明确了案件审委会的职责,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难以做出定性和处理的案件,或审理室与检查室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审理室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由审委会集中时间进行集体审议,对案件证据事实、定性量纪再次审核把关,使其与审理室的职责职能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二)完善制度,发挥职能,严格履行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我们结合实际建立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审委会的工作程序:一是审理室对案件提出初步审理后,提前将书面审理意见发给审委会成员,审委会主任在三日内召集审委会成员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二是召开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审委会对案情比较简单、无争议的案件经研究讨论后,由审理室直接作出审理报告;对疑难复杂、影响较大及争议较大的案件,让案件调查人员列席审委会,听取案件调查人员的意见,形成审理意见,审委会形成专门的会议记录,并装入案件卷宗;三是由审理室综合审委会意见做出正式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我们还明确规定了审委会成员的权利,一是阅卷权,通过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向调查人员了解案情;二是独立建议权,对认定的违纪事实,适用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审委会成员结合各自专业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独立提出处理意见。

(三)展现成效,彰显特色,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委员会成立后,解决了区纪委审理室人员不足、集体审议案件流于形式、案件得不到充分讨论的问题,发挥了监督制约职能,保障了案件审理质量。审委会成立以来参与了25件党政纪案件的审议,办结25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8人次,截至目前无一案申诉,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一是发挥职能,案件审理工作不断规范。审委会成立后,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认真履行监督制约和审核把关职能,通过集体审议对案件调查程序进行监督,达到了集体审议的目的,克服了审理室审理案件人员少的问题,规范了审理工作程序。二是集思广益,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高。审委会每位成员因见识学识不同,对案件提出的定性和处理意见的角度也不同,他们在对证据的鉴别、违纪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处理上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其业务特长,站在受处分人角度,结合考虑违纪性质、危害后果,为受处分人进行申辩,从而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人员集中,案件审理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审委会成员都由单位内部人员担任,需要集体审议案件时,可以立即召集,做到随叫随到。案件审理的时间明显缩短,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也不超过两天,而审委会成立前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至少要十五天的时间,同时审委会成员多、分工明确,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二、建立案件审理协作区,探索乡案区审工作新途径

2008年初我们结合办案协作区的工作实际,在全区建立了4个案件审理协作区,成立协作区审理小组,实行“异地查案,同地审理,查审分离”的查办案件工作制度,对于案件审理协作区中的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由区纪委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创新思路,规范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为提高基层纪委办案质量,我们整合了基层纪委案件审理资源,在全区23个街乡和32个部门纪(工)委成立4个案件审理协作区,每个协作区负责人从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熟悉案件审理业务的基层纪委书记中产生,每个纪(工)委从纪委委员中推荐一名干部为协作区审理员。基层纪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成立以案发地审理干部为主审人,抽调本协作区内两名审理员组成协作区审理小组审理案件。形成了“异地查案,同地审理,查审分离”的工作机制。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查清案件,避免因人情关系造成干扰案件调查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同地审理,便于更好地结合具体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机制给力,坚持依法依纪审理案件。一是明确职责,规范协作区审理小组工作制度。在案件审理协作区建立后,区纪委对协作区审理小组的工作职责、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协作区审理小组工作流程和《基层纪委查办案件审理情况登记表》。二是严格协审,严把案件审核关。案件审理小组形成初步审理报告后,按照乡案区审的有关要求,由基层纪委将案件移送区纪委审理室进行协审把关,并出具正式审理报告,送基层党委或纪委会议研究决定。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提高基层纪委办案质量和效率。案件审理室在协审案件过程中,通过以案代训、业务交流的方式对基层纪委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形成了基层案件审理工作上下联动、共同促进的工作机制。

(三)效果明显,基层纪委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高。案件协作区审理小组的建立,整合了基层案件审理资源,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基层审理工作队伍,克服了基层纪委力量不足、业务不熟、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的实际问题,有效解决了基层人员调整频繁、查审难以分离等问题,为提高基层纪委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打下了良好基础。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有用。能达到查审分离的目的,夯实了案件审理责任。建立案件审理协作区后,仍未改变原案件管辖范围,发案地纪委仍是第一责任人。二是管用,能实现审理资源优势互补。协作区案件审理人员由审理小组组长统一调配,改变了以往基层纪委审理案件单打独斗的局面,消除了审理干部的畏难情绪。注重量纪平衡,保证了执纪到位。三是实用。凡基层纪委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案件,都能通过协作区审理机制及时审理,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得以明显提高。

(作者系西安市临潼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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