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已经颁布。党内外对这两项重要的党内法规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掀起了学习研讨的热潮。这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立起了看得见、够得着的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敢碰、不能碰的“底线”。在学习这两部党内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了提升,也为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下一阶段,贯彻好落实好《准则》和《条例》,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必须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以坚决态度和有力举措推动两项法规落到实处,真正树立起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
新法规,明确瞄准了全体党员的行为标准。此次新修订的《准则》限定的对象已不再只是党员领导干部,它已经直接将对象瞄准了所有中共党员,由重点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变为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党员干部。这种变化体现出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全面”特色,实现了规范对象“全覆盖”“无例外”。同时,与原先的“52个不准”也有很大的变化,新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集中力气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准则》用集中概括的方式修订为新八条,充分切合了现实情况是无法穷尽的现实,相对更容易“刻印”在广大党员干部的心上。这八条标准,从低到高,看得见、摸得着,涵盖了全体党员行为要求上的方方面面,明确了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内涵,将会对规范党员言行起到非常重要的标杆作用。
新法规,清晰界定了法律与纪律的界限。在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党纪应当严于国法,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我们的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可混淆。这次在“条例”的修改中,就将70多项有法律界定的行为条款统统剔除了,还原了党的纪律本源,强调了法律没有触及而党内必须要做到的问题,体现党内法规在行为规范上严于法律的要求。这次修订坚持了纪法分开,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固化了抓早抓小,及时阻断了小错演变成大祸的通道,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加强了对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管,注重小事、关注小节,从小处着手,从细微处抓起,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真正“把纪律挺在了前面”,充分体现了党纪条规姓“党”的特征。
新法规,提供了深化“三转”工作的契机。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成效,我们纪检干部要深刻领会两项法规,贯彻好落实好《准则》与《条例》,自觉遵守法规要求,以两项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践行者、引领者、示范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从严治党建立了新的纪律底线,也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度量衡,促使我们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要进一步提升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水平。为此,必须将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际与“两项法规”进行“对表”,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全力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通过与新法规的衔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把工作和职责摆进去,依据“两项法规”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将“两个清单”、“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纪检干部在工作实践中,需大胆探索,勇于担当,要进一步坚持从严治党,构建遵纪守规的新常态;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构建落实“两个责任”的新常态;要进一步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构建执纪监督问责的新常态;要进一步强力纠治“四风”,构建作风建设的新常态;要进一步加强案件审查,构建惩治腐败的新常态,通过以上种种努力付出,进一步巩固深化“三转”,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
这次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的“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了广大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必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将提供坚强纪律保证。所以,这一次两个党内法规的出台是加强纪律建设的治本之策,对党的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值得我们完全期待的。作为纪检干部,我们要勇于担当,坚定的肩负起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使命,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履职尽责,准确量好纪律的尺子,为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赢得人民群众的称赞,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