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洪波:运用问责“利器”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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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紧紧聚焦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持续释放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倒逼落实主体责任的党内法规利器。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问责条例,要求我们基层纪委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一要牵住“牛鼻子”,牢牢抓住主体责任。《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对我们党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对我们县级纪委来说,要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这条重要原则,牢牢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督促镇(办)、部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主动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担当起来。要按照管理权限,从县委到镇办、村组等基层党组织,分级压实责任,一直压到基层,层层传导压力,使每一级党组织都把自己摆进去,担起相应的责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二要紧盯“关键少数”,紧紧把握问责对象。《条例》突出了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是问责的重中之重。要以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为问责对象,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显“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理念。当前,基层有的部门单位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党委(党组)对有关规定置若罔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失职失责,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在贯彻执行《条例》中,我们要盯住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震慑效应,激发这些“关键少数”的担当意识,用问责推动主体责任在基层落地生根。

三要运用“杀手锏”,坚决做到问责必严。《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我们要结合基层实际,探索建立研究制定针对性强、有效管用的配套措施,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要高擎问责利剑,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要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条例》规定的“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6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条例》规定的7种问责方式,铁面执纪、较真叫板,动真格、敢问责,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该问到谁就问到谁,该问到什么责任就问什么责任。同时,要抓住典型问题,加大曝光力度,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深化落实,强力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作者系乾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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