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平市出台《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谈话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重点规范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开展谈话工作的相关事项,更好地发挥谈话在提前预防、提前发现、提前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细落实。
明确谈话主体,解决“谁来谈”的问题。《实施细则》规定,谈话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政班子成员;分管或分片包抓领域的主要负责人;村(社区)、科室(站所)、二级单位负责人。谈话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职责分工等分三个层级实施。如科室负责人出现需要谈话的情形,一般由分管此科室的党政班子成员与之谈话。通过分级负责,解决党委书记和班子成员责任不清、协同不够、传导不力的问题,充分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的谈话工作格局。
明确谈话情形,解决“什么可以谈”的问题。突出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制度化、具体化、常态化,根据党纪党规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实施细则》明确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等13种主体责任谈话适用情形。特别规定了对干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符合省咸及我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列举的执行政策、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管理服务、履职担责等适用容错纠错谈话的情形。针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科学设定谈话适用的边界,紧盯干部的“履新期”“成长期”和“调整期”在思想认识、履职尽责、工作作风、家风建设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做到“应谈必谈”“应谈尽谈”。
明确谈话结果运用,解决“一谈了之”的问题。为避免谈话流于形式,《实施细则》明确加强了对于谈话结果的运用。明确对主体责任谈话进行台账管理,对涉及谈话对象的所有谈话资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指定专门科室存档保管备查,使谈话信息在干部廉政考核、绩效考核和干部使用中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党委(组)与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视其个人说明或整改情况作出了结或转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等具体结论。如在谈话中能够主动说明问题、认错态度端正、积极整改的可作出了结结论;对在谈话中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或认识不深、整改敷衍塞责的可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核查。通过强化对谈话结果的综合研判,辩证施策,防止从第一种形态向其他三种形态转化,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此次出台《实施细则》就是以谈话工作为切入口,压实主体责任,引导各党委(组)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纪委监委也将积极履行协助职责,对监督责任进一步规范细化,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同频共振”兴平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这样说。(兴平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