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监委首例移送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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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经三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系三原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首例被留置并获得有罪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审查认定,2006年至2017年10月,罗某某在担任三原县国有企业咸阳建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负责管理的公款180483.45元归个人占用,用于为自己缴纳养老统筹费用及日常开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8年4月24日,罗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三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5月12日解除留置,同年5月24日,三原县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三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6日,三原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罗某某提起公诉。

该案系三原县监察委员会办理的首个职务犯罪案件,在办理中监察委员会严格按照依纪依规办理,确保了该案规范有序、高效开展,起到了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震慑和教育效果,体现出三原县监察职能与司法职能之间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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