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丨不要用公款赠送节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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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印发,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劵)等”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2013年9月3日印发)指出,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2013年10月31日印发)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2013年11月21日印发)指出,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特别提醒】

党中央历来禁止用公款送礼。任何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都是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侵害,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损害党的执政根基,自然也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领会条文精神,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卡住公款报销这个关口。凡是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此类行为,禁止使用公款。二是规范接待管理。杜绝以接待为名,超标准、超范围的大吃大喝。三是逢年过节,机关之间也不能以节礼交换。机关之间赠送贺年卡、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不再是过年过节互相表示的小意思,而是违纪行为。四是不能转嫁费用。虽然不在本单位报销,把费用转嫁下级单位或企业,同样是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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