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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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胜是山东省聊城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板,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量也日益增加。为了便于办理贷款,有着十几年党龄的刘某胜竟然动起了“歪心思”。

此后,刘某胜找到了与公司业务有较多来往的某县农村信用社副主任颜某元。在公司急需资金周转时,刘某胜送给颜某元一套自己公司开发的房产,请求其协调贷款事项。颜某元帮助刘某胜获得贷款,并收下其送来的房产。

随着颜某元职务晋升,刘某胜与颜某元的“业务往来”也越来越多。2004年至2019年,刘某胜为感谢和谋求颜某元在公司获取贷款、提高贷款额度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给予颜某元现金、房产、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0余万元。

2020年9月,聊城市茌平区纪委监委对刘某胜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12月,刘某胜被开除党籍。2022年5月,刘某胜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颜某元另案处理。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提供: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纪委监委 漫画:王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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