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纪委常委会可以批准哪些处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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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1)给予本级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党员干部党内严重警告(不包括因无党内职务可撤,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及以下处分(包括立案后拟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案件)。

(2)给予未经本级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本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主要是指体现地方特色的职务、岗位,个别地方扩大了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范围,将一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干部纳入,但此类干部任免又没有经过同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给予本级纪委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给予下一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5)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书记、副书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6)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此前此类人员重处分需报同级党委审批。

(7)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

(8)给予本级纪委管理的纪委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驻(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9)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此外,为强化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上述前七种情形的案件需要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备案,一般按季度汇总备案。第三种情形,即给予本级纪委委员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需报上一级纪委备案,体现了对纪检干部从严监督管理的要求。

地区纪委(主要集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纪委监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参照前述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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