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程序和上一级纪委审核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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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案件简况。下级纪委案件审理室在提前介入或正式审理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违纪案件时,需同时向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室报告案件简况。

报批案件在提前介入或正式受理时将案件简况报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室,便于其掌握情况。案件简况主要结构:导语、案件来源及审查调查简况、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拟处理意见。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室收到审查调查简况后,及时报告委领导,做好审理准备。

(2)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形式审核)。拟给予或免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处分,在同级党委审议前,需要报同级党委审议后报请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批案件。此外,市、县纪委拟给予同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的,也需要报请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同级党委审议后报上一级纪委审批)。形式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①呈报单位案件审理室起草形式审核报告(附阅卷笔录等),报委主要领导同意,以纪委名义报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室。

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安排专人对报审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与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及向同级党委请示在事实认定、定性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在审理阶段加重定性、改变事实和责任分担等不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变动,是否履行补充见面程序。二是案件初步核实、立案等程序是否依法合规。三是根据阅卷笔录审核拟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形成审核意见后,征求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意见(系纪检监察干部书面征求干部监督室意见)后,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形式审核意见向下一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电话反馈,要求其按程序提请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及时以党委名义形成请示,正式上一级纪委审批。

②报送单位案件审理室根据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室形式审核要求修改审理报告等材料,必要时协调审查调查部门做好补充审查调查等工作。其中,形式审核意见对事实认定、处理结果等作出重大变更或者上级纪委要求重新研究的,应当重新提交室务会、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3)待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后,以同级党委名义形成报上一级纪委审批的请示。请示书的主要结构包括导语、被审查调查人简历、审查调查简况、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意见。附简历、忏悔反思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层报党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印制,连同案件卷宗等材料,报送上一级纪委。

(4)上一级纪委正式报批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交由审理组审理。

(5)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组成审理组审理案件,按程序提请室务会讨论,并根据室务会讨论意见形成审理报告,层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参照自办案件审理流程(不必征求同级组织部门及所在单位意见),按程序作出批复。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批复,报同级党委备案(按季度集中汇总形式备案,每个案件只需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表述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作出处分的时间、处分种类等基本信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报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以同级纪委名义作出批复。

(6)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室督促相关下一级纪委根据批复内容作出处分决定,并及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以党委名义报送。

(7)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室对审理报批案件中发现的质量方面问题,以适当形式向下一级纪委反馈,要求整改。

(8)追认程序。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同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应当在下一级党委全会、纪委全会上予以追认。主要由纪委在全会召开前将追认事项通过请示等形式列入全会议题,代拟(草拟)审查报告、会议决议等材料,提请全会审议,配合做好会务工作。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严格按规定呈报报批案件的通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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