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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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之五

探索自我净化有效途径

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标本兼治。《党内监督条例》系统谋划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制度设计,对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有效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破解自我监督这个难题,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对一个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来说,仅仅靠外部监督是不够的,根本在于加强自我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灵,其他监督必然失效。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完善科学管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必须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系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忠诚干净担当构建监督体系;围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设计监督制度。突出党内监督的政治性,提出了八个方面监督内容,着力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够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围绕“责任”二字,针对不同主体,规定监督职责,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权责要对等、失责必追究,实现监督主体、职责、措施的有机统一。

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必须多设探头,使其决策、用人及个人有关事项更加公开透明,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是盯住人、看住事,就要有具体的招数。《条例》突出关键少数,围绕监督一把手设计制度和责任,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汲取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在忏悔录中的反思与教训,提出60多项监督实招。规定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发现、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敢于担当,考察考核班子成员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评语要和本人见面、载入档案;函询要由干部本人对违纪问题反映作出说明,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在说明上签字,报上级纪委;建立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和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等。这些举措都有实践基础,体现了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统一。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是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的基础性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增强自我革命的勇气,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自觉的行动,把我们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之六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四个服从”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关键要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把《党内监督条例》提出的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国内外管理实践得出的重要工作原则。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考验其能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员领导干部从接受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那一刻起,就意味着要肩负起相应的责任,也要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纪律的约束。信任和监督辩证统一,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责任就越重、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在党员领导干部被委以重任时,党组织往往都讲“这是组织对你的信任”,干部接受任命时也往往表态“感谢组织的信任”。委以重任就是组织对干部的培养和考验,就应当要求干部接受组织的监督。如果只讲信任,你好我好大家好,责任就会虚化弱化,加强党内监督就会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为一句口号。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有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是底线思维,必须把这个理念贯穿于选人用人、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之中,强化监督制约,使领导干部时刻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敬畏组织、敬畏纪律。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领导,顾名思义,就是既“领”又“导”。“领”就是以身作则、引领示范;“导”就是遵循正确方向、施以明确导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管理和监督都是领导的重要内容。广义监督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党组织的职责。狭义监督是指纪委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专责机关的责任。领导的重要职责是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所以,管理中就包含着监督,离开了日常的管理监督,党的领导就落不到实处。《条例》把党委的监督职责及制度安排作为重点,把任用干部权力和监督干部责任统一起来,通过谈心谈话、约谈督促、报告工作、述责述廉、考察考核、巡视巡察、严肃问责等方式,强化责任、促进担当,使党内监督真正严肃起来。

要把重点放在自上而下的监督上。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是统一的。党内监督的权威,首先来自于上级党组织,谁任命就应当由谁来管理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支持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开展批评。实践证明,自上而下的监督最有效。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最终要看上级党组织的旗帜、立场和担当。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软弱乏力,其他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也必然失效。《条例》着眼于加强党的领导,强化上对下的监督,发挥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的作用,改进自下而上的监督,提升党内监督的实效。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重在看方向、看坚持。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准则》和《条例》是依规治党、标本兼治的制度利器,推进了新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要深入贯彻全会精神,以《准则》和《条例》为遵循,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问责之一

用好问责这个利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凝结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现在已是年终岁尾,要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认真盘点,看看失责必问是否成为常态,真正把问责的利器用起来。

制定实施问责条例,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作出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的时候,更是压上了责任,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担当就得有多大。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总是排在第一位;在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上,永远是义务为先。厘清权力、责任、担当之间的关系,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是十八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是党的建设理念的一大创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的具体体现。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当前党内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其中突出的一条就是使命意识弱化、担当精神缺失。有的领导干部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组织委以重任时当仁不让,但干工作却不担当不负责,出了问题就溜肩膀、推脱责任;有的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心知肚明,却就是不批评不报告,等干部被审查了还说“感到很惊讶”,或者马后炮地说“早就发现有问题”,不自觉反省、不主动担责,甚至连一句自我批评都没有。有权力无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如果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我们党就无法战胜风险挑战,全面从严治党也无从谈起。十八届党中央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调整领导班子、组织处理、执纪审查、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方法,对辽宁系统性拉票贿选案等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失责必问的鲜明态度。

问责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保障。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问责条例与这两部党内法规相互呼应、相互配套,目的就是要把尊崇党章、贯彻准则和条例,同执行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释放制度蕴含的力量,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全面从严治党,严就严在刚性执纪,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要以常态化的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问责之二

问责问的是政治责任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内问责问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要用好问责利器,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坚决问责。

党的领导有着丰富的内涵,体现在党自身就是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体现在治国理政就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实践性。我们取得的巨大成就归根结底在于坚持了党的领导,存在问题的原因也在于一些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中央巡视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贯彻执行不力,或者在执行中走样,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要求当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必须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领导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问责必须突出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过去对事故事件的行政问责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问责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无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事件,都有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没有获得感,最终侵蚀的是党的执政基础。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总结、提炼,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归纳问责事项,为强化问责提供制度依据。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不好、党的建设强不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不坚决等方面去考量,对不担当、乱担当,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要严肃问责。

开展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根本要靠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分清责任,权责对等,责罚一致。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都要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紧盯履职情况和效果,把管党治党责任压紧压实。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是有责任的,责任重如泰山。问责本身不是目的,不是搞“事后算账”,最终还是要让大多数领导干部受到触动和警示,切实增强担当精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编辑:韩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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