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立和领导产生
设立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整合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机构产生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领导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向谁负责、由谁监督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对象、职责和措施
监察对象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职责
监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调查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处置对上述调查结果做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措施
谈话
讯问
询问
查询
冻结
调取
查封
扣押
搜查
勘验检查
鉴定
留置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
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
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
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
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