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人选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意见》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准确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把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规定,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省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8月22日,陕西省政府党组书记、省长胡和平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副省长张道宏列席会议。
会议指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政府系统各级党组要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警示常在,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会议强调,贯彻落实《问责条例》,最重要是激发各级党组的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要心中有责,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高扬信仰旗帜,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要履职尽责,真正把问责压力转化为前进动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要自觉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国家法规法纪,从严要求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扎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川:省级及省管正职干部配偶 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
日前,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提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十条具体措施。
《措施》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出规范。省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省经商办企业。省管正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省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领导干部督促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对不按要求进行规范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予以调整。四川省将开展专项清理,严格申报、审核、备案,对填报内容进行核实,每年进行抽查,对不如实报告,未及时纠正或弄虚作假试图规避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云南:实行“主办责任制” 推动纪律审查依纪依规进行
近日,云南省纪委印发了《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承担信访、检查、审理、监督管理、干部监督等纪律审查相关工作的人员,须接受责任约束、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追究情形和问责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
“坚持依规依纪、权责一致、责任担当、失责必究”是实行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原则。在纪律审查各个重要工作环节均明确主办责任人,坚持“一事一指定,一案一主办”,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追责有据。主办责任制适用于纪律审查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等,执行主办责任的建档登记制、签名负责制、督促检查制、责任倒查制等,确保纪律审查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西藏:对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情况全程留痕强化问责
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研究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严防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案件处理。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纪律审查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记录内容要详实、具体,包括领导干部或与其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干预插手的案件、时间、方式、内容、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填写《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对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批示、函文、记录等相关材料随案入卷,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法》指出,将把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将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干预插手纪律审查的领导干部的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