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一方供述了行贿或受贿的事实,而另一方又予以否认,全案又无其他有力的证据可资证明,使得证明有错的关键性证据和证明无错的关键性证据形成“一对一”僵持的状态。因此,这类案件的实质就是关键性证据的“一对一”。实践证明,“一对一”贿赂案件是受贿案件调查中最难查证的案件。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案件的五个特性
作案手法狡猾隐蔽。行受贿双方在作案时多精心策划、秘密进行,具有狡猾性、隐蔽性。
双方关系存在一定的稳固性。行受贿双方一般都有攻守同盟来维护各自的利益,即事先统一口径,在“谋私”和“牟利”上有着统一的目的。
侥幸心理的对抗性。案件行受贿双方都愿相信,权钱交易只有双方清楚,若一方不说,则谁都不会知道。另一方面,行贿者往往担心交待了会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受贿者也知道,一旦交待就会锒铛入狱,所以,往往拒不交待。有的人甚至认为,既使对方交待了,只要自己不认帐,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认定。正是由于这种侥幸心理和惧怕心理的共同作用,行受贿双方常常拒不交待问题,具有较强的对抗性。
证据的单一性。贿赂交易时,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由于违纪违法行为的特殊性,证据大多只有双方的言词证据,而缺乏其他证据形式,比较单一。
证据的易变性。案件的认定,主要源于口供,受记忆的有限性、语言表述的易变性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违纪违法人员交待问题后容易翻供,给调查案件造成一定难度。 多渠道多角度收集固定证据
重点固定直接证据。受贿行为大多是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很少留下直接的物证、书证和目击证人,相关证据也很少。因此,案件调查中,受贿人供述的固定和行贿人的证言十分重要。
受贿人供述的固定是指将受贿人供述的证明力稳固地确定下来。固定的基本形式是询问笔录,固定的关键是固定询问笔录的证明力,防止今后因被告人翻供或其他原因,使其证明力丧失或受到严重削弱。固定询问笔录一般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充分注意受贿人供述笔录的内容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之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和调查,力求使供述笔录的内容符合常识常理。其次,对于有矛盾的,要针对矛盾之处,及时进行询问和调查,使供述笔录的内容前后一致。第三,由于在许多受贿案件中,可收集证据的数量非常有限,所以,询问笔录对受贿事实的记载不能过于简单、笼统,而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包含丰富的细节。然后,对询问笔录中的细节充分进行印证,增强询问笔录的可信度。
在“一对一”贿赂案中,向行贿人取证与一般证人相比,难度自然要大得多。因此办案人员在找行贿人取证时,应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问前深入摸底,知己知彼。通过各种渠道,摸清行贿人的姓名、职业、年龄、性格、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以及与受贿人有哪些交往,二者关系如何等情况;二是问中查明动机,一攻到底。重点查明行贿人是基于何目的、出于何动机给受贿人行贿;通过行贿,行贿人得到了什么利益或预期得到什么利益等。询问工作要迅速彻底问全问细,防止行、受贿双方串供,给取证工作增加难度。三是问后补证,防止翻供。对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不留尾巴,防止给行贿人日后翻供留下“伏笔”。
从再生证据入手充实间接证据。再生证据是指受贿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以使受贿人逃避党纪国法的追究为目的,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后,实施的掩盖违纪违法事实,隐藏包庇受贿人的反调查活动中,形成的新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受贿案件有个特点,一有风吹草动行、受贿双方就急于串供、转移赃物、打借条,甚至退回赃款,从而产生再生证据。这类证据有弥补原生证据作用,在证明效力上往往优于原生证据。再生证据主要产生于以下环节:一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销毁证据;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威胁证人等等。办案人员一旦发现上述环节,就应及时收集相关的再生证据。
调查赃款脏物的来源和去向充实间接证据。受贿人受贿后,将赃款赃物或存于银行,或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通过采取查询其银行账户、检查受贿人的办公室、住所、暂扣违纪违法财物等手段,查清赃款赃物的去向,从时间、金额、状态等角度印证其供述。同样,行贿人如果是从银行取款用于行贿,通过查询其银行帐户,以及流水帐或记事本,可以巩固扩大战果。
通过查明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来充实间接证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贿错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查证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益”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已经实现,则应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谋取利益的要求,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具体的利益;二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尚未实现,则只要查清双方是否形成了为行贿人谋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贿人是否答应。这种合意的形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利用视听技术固定保全证据。在与受贿人、行贿人谈话过程中要录音、录像,尤其是在突破阶段要全程录音、录像,并适当封存视听资料,让行贿人、受贿人在封口上各自盖章,把言词证据固定好。在行贿人、受贿人供述后,要及时对提取的赃款、赃物进行拍照、录像。 谈话突破重在攻其心理“软肋”
成功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关键是口供,重点在攻心。这就决定了办案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而且必须懂得灵活运用辩证法、心理学等方法,对已掌握的线索进行认真分析,与行贿人、受贿人斗智斗勇,达到攻心取证,突破案件的目的。
先易后难,选准突破口。首先,选择易于攻破的人进行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通常只有行、受贿两个直接涉案人,为确保突破成功,必须吃透行、受贿双方人员的各种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性格,心理特征,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等等。在分析的基础上,选择较易开口的一方进行谈话。一是选择阅历浅、意志薄弱或性格多疑、胆小怕事的一方作为突破口;二是选择爱名誉、讲面子,注意影响,想尽快摆脱调查或希望得到从轻处理的一方予以突破;三是根据行、受贿的情节选择被迫或被动的一方进行突破。其次,选择较易查证的外围线索进行突破。对反映和初核了解的各涉案人、时间、地点、情节等进行全面细致分析,从中找出矛盾和漏洞,扩大线索,在证据调查上下功夫,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再者,适时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的工作需要,对受贿人该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要果断采取,突出一个“快”字,不能给受贿人以喘息之机,以防贻误战机。
运用谋略,攻心为上。每个违纪违法人员都有心理弱点,谋略的作用在于找出其心理弱点,制造心理错觉,使违纪违法人员的心理发生积极转化,促使其早日认识错误。突破“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关键是瓦解行、受贿双方的心理防线。办案人员要在初步掌握一定外围证据的基础上,因人而谋,因事而异,灵活采用不同方法和策略攻心。首先,条规攻心。对那些错误性质严重,且有悔过心理,但又担心说实话会受到加重处理的,要向其反复宣传党的政策,使其主动交待问题,走从轻、减轻之路。其次,证据攻心。对企图蒙混过关、甚至态度恶劣、反驳质问,使谈话无法深入进行,自以为违纪违法行为天衣无缝,纪检监察机关不可能掌握其错误证据的人。对付这种人的最好办法是在外围调查取证上下功夫,获取充分扎实的证据,在讲明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点拨或摆出一、两个证据材料,既让其摸不着我们掌握了多少证据,又要使其充分相信我们是握有其致命证据的,迫使其不得不交待问题。再次,情感攻心。对有些虽有问题,但不十分严重或是被动的,但又死要面子硬撑,或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利益难以心理平衡的,办案人员应以关心、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出问题的性质和出路,促使其放下包袱,如实交待问题。
编辑: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