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这一论述从更高层面上指明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内在统一性。在我国,依法治国是一种宏观的治国基本方略。主要是指一种治国的理念,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以及理论和方法。依据的是宪法和法律,它与人治是对立的。在中国共产党内部,依规治党是一种治党方略。应当包括运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管理党员和处理党内各种事务。所依据的是含党章在内的党内规定。尽管二者在形式上,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上有区别,但在领导主体地位,治理对象的核心内容,规定体系和创制技术以及推进改革创新等本质属性方面具有高度严密的内在关联和统一性。
首先,国法党规所确定的领导主体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在序言中通过阐述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历史渊源,明确了领导核心的合法性。明确一,红色江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打出来的。“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把我国建设并将建成现代化强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三,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居领导地位。“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同样,《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也确立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在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总章程。党章是党内的宪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用宪法和党章共同确立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既是历史形成又是现实需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二者在领导核心上一致性的基础就是,坚持和巩固领导核心的地位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坚持依规治党的政治保障。正如王岐山同志指出的“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只有把党建设好,国家才能治理好”。也只有把国家治理好,党的领导地位才能稳定。而党的领导恰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最本质的要素。党作为领导核心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的同时,也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党员在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
其次,依法依规治理对象核心内容相统一。
法治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理念和精神。法治首先意味着对权力的限制,是对国家权力的驯服。依法治国内容虽然很多,但核心内容仍然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权、治官,不是治民,治老百姓。通过治权、治官达到减少公权力、扩大私权利的目的。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含制定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逐步减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前置性的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定,减少行政干预的力度,以规范
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可以说,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公布“权力清单”,即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体现,也是从制度上预防腐败,正本清源。
依规治党的核心内容更为具体,包括制定和运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党内规范性文件,即:广义上统称为的党内法规,治理约束党员及其领导干部。方式是从严治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最终达到治权、治官的效果。因此,两者在这方面的内在关联性更为明了,有些行政权力党内法规调整不到,就会用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比如:国务院近期连续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规定。有些政府官员行为行政法规调整不到,就由党内法规加以调整。比如:关于《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要求等等。但总目标是一致的,统一到治理对象层面。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说:“在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由党员担任,从这个角度看,管党就是治吏、治权。”
第三,国法与党规的规定体系相统一。
党内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践中依法治国重点是建立五大体系,即:法律规范体系(立法)、法治实施体系(执法)、法治监督体系(司法)、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指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规章制度体系。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法律是对一般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我们党是肩负重要使命的政治组织,入了党,就意味着比普通人多尽一份义务,要求应该比其他社会成员更严。只有在很多方面规定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才能形成党内法规和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二者统一到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与注重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上面。当前党内法规中还有一些薄弱环节,有些规定如纪律方面与现实不适应,不协调,有些规定与法律重复,党内法规缺乏系统性、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在理论研究
上相对滞后等等问题。做好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在体系衔接方面需要注意,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定要主动向法律靠拢,不突破法律禁止条款的底线。进一步减少党内法规之间及其与法律之间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实现两者动态衔接,互补互助。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在制定和修改时要及时将成熟的党内法规制度吸纳为法律相关条款。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齐头并进的大趋势,要求党纪与国法的无缝对接要趋常态化。
第四,法律与党规的创制技术的相统一。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首先强调是科学立法、有法可依。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而依规治党应有的进程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做到有规有纪可依、有规有纪必依、执规执纪必严,违规违纪必究。有规有纪可依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前提,党内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含糊不清,滞后于实践。同时,对已有的党规要严格落实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法律在制定程序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进行。党内法规制定原则上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要求进行,而两个程序法规所设计的诸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立法立规程序、技术理念等内容是融会贯通的。特别是国法与党规在制定的同时强调注重保持法律与党规的内在关联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有针对性地注重务实、管用和执行与监督,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方面早已趋于统一。
最后,在推进依法改革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要求,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开始了深化改革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规定推进纪检机关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精神,纪检机构也早已伴随着“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进,突出监督主业。以惩腐治标,遏制腐败为切入点,加大巡视力度,派驻机构全覆盖,反腐败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抓早抓小。采取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即两个责任同时落实,一案双查。纪检双重领导体制依托办案和人事“两个为主”,强化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等等一系列创新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风生水起,效果明显,百姓满意。可以说,没有改革,反腐就不会完全彻底,作风就难以根本转变,发展就没有持久动力。没有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后所保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没有相配套的治本措施,深化改革就难以保障,就达不到倒逼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效果,二者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在基础理论和高层设计的层次已经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面,是对十八大精神的深化落实和实践诠释。 (作者系陕西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编辑:弓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