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看待和处理反腐倡廉实践中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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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在这些问题中,一方面是由于反腐倡廉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党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必要的深化过程,以前出现的个别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是随着时代的推移和政治、经济等形势的变化,反腐倡廉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那么,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一党的思想路线,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理性看待、正确处理。

一、正视问题,改革纪委领导体制

目前,各级纪委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的人事任免权虽有上级纪委的监督和制约,但实际上同级党委起着决定性作用。纪委书记不再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而由常委兼任,与其他常委的先后排名顺序取决于任职时间。纪委的人、财、物均接受同级管理。实事求是地说,虽然党内保障纪委行使权力的制度规定有很多,但不能不承认,我国目前的社会“官本位”思想影响依然严重,等级观念还比较强,民间常说的“管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不能说没有道理;纪委毕竟由具体的人组成,不能脱离社会独立存在,无论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有许多自身利益需求要考虑,所以就不能不处理好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这就必然带来许多问题:一是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难以落实;因为纪委书记仅是党委中的一名常委,必须服从党委书记和担任副书记的政府主要领导。二是纪委不受干扰地查办案件难以真正做到;因为纪委书记不得不听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定调子”、打招呼,个别对纪委人、财、物有制约的同级部门也会有干扰行为。三是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明显弱化;纪委书记协调其他常委分管部门有诸多不便,在党委常委中排名靠后的纪委书记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就更加困难。

令人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一决定在改革纪委领导体制,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方面朝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我认为还远不到位,有必要在理顺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保障纪委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二、从实际出发落实反腐败工作指导方针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是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方针。如何落实这一方针,实际上是如何处理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问题,也是一个能不能坚持党的思想路线问题。我认为,两者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关系。因为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所以反腐倡廉总体上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注重预防”的原则,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当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腐败案件比较少的情况下,就可以突出抓好教育、制度、改革等预防和治本工作;而当一个地方或部门在某一阶段腐败案件多发时,就必须加大腐败案件查处力度,突出抓好“治标”和“惩处”工作,不能像个别地方和部门那样怕“惹人”,而以“注重治本和预防”为借口不抓查办案件工作;当然,治本和预防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三、正确把握反腐败与尊重人权和法治的关系

目前社会上一些人以“人权”、“法治”为由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横加指责或攻击,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受限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对已经涉嫌严重违纪党员或重要涉案党员,需要进一步调查,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其逃跑、自杀,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可采取“双规”措施,即责成被调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说明问题。对此,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任何时候应当首先保障党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使用“双规”手段限制了党员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其自由权,于法不合。在此情况下,各级纪委使用“双规”措施越来越严格,而且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如对尚未采取“双规”措施的被调查人员谈话一律不得“留置过夜”。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既能发挥各自优势,又能节省大量人力和时间,大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一些人认为这样做是“有罪推定”,且违反“独立办案”的法律规定,致使办案人员心存疑虑而放不开手脚,单纯强调“独立办案”造成大量的重复劳动和重复审批,期间耗费许多人力、物力资源,严重影响办案效率。三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调查手段,如纪检监察机关可要求通讯、公安等部门协助使用技术手段调查取证,也是因为个别地方出现滥用问题被人授之以“侵犯人权”把柄,本来不是普遍问题,但在一些地方以此为借口被取消等等。

我认为,对上述问题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才能够正确看待和应对。首先,反腐败维护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产党员不是普通的群众,当一个违纪的党员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冲突时,我们必须选择的是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事实证明,使用“双规”手段、对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借助专业力量查处腐败案件,有助于及时有效突破案件,加快办案进度,整合办案力量,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一些迫于各方压力出台的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再次,纪检监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严格调查手段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办案监督等措施,防止权力被滥用,减少和避免社会负面影响。所以,在反腐败形势严峻,腐败问题发展下去会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以清正廉洁的政府作保障的情况下,必须“两权其害取其轻”, 赋予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手段,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四、重视解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新问题

制度反腐是反腐倡廉的根本出路。目前要高度重视政策法规规定不实事求是,难以落实到位,或者在制度执行中不实事求是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的政策法规搞“一刀切”,在一些地方明显脱离实际,无法执行。如关于公务用车的规定,不从有利于工作的实际出发,不分地理状况统一规定为一定标准的小轿车,在平原地区、路况较好地区尚能适用,但在条件较差的山区和沙漠等路况极差地方就难以落实。二是个别政策法规没有随着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导致规定落空。如关于公务出差的食宿标准规定多年不变,但因为物价上涨了、整体标准提高了,而仍按照旧标准要求就难以落实。三是制度规定太笼统,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如礼品登记制度由于实际运行缺乏监控措施而流于形式;以前有关制止公款吃喝规定,将公务接待标准定为“四菜一汤”,因为标准不具体而流于形式。四是一些制度规定初衷是好的,但在执行中引发了新的或更严重的其它问题,没有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如实行土地招拍挂制度,有利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引发土地价格不断上升,导致房价居高不下,后者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侵害更大。五是执行制度不实事求是。如中央颁布八项规定之后,个别地方和单位不管条件是否具备,规定公务接待一律用自助餐,结果自助餐的花费远远超过吃桌餐;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减少“文山会海”,连必要的工作会议都取消了。

上述现象提醒我们,制定制度必须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增加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完善一些不合时宜的制度规定;在制度执行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就要及时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才能促进制度落实,真正发挥制度反腐的作用。

五、学习国外反腐经验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

反腐倡廉虽然要吸收借鉴各国经验,但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盲目照搬。因为我国进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其它国家相比较,存在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民主法治建设状况不同、历史文化不同、基本国情不同、发展环境和发展阶段不同等差异。这些差异提示我们,必须审慎对待国外反腐败经验,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如对待“高薪养廉”在一些经济发达、财政收入高、地域面积小、民主监督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能够适用,但在我们这样幅员辽阔、经济尚不发达、地域差别大的国家就不适用。 (作者系陕西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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