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也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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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日前施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也可定罪。

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批准占用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规定了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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