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理当“追诉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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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有力打击和控制渎职犯罪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众所周知,一些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能在多年之后才发生或呈现出来,而等到危害结果发生或呈现出来后,又可能因渎职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两高”这一新司法解释,将有效避免因追诉期限计算不当而轻纵犯罪。这无疑将使刑法对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的威慑功能大大增强。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有“追诉终身”之必要。

首先,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其次,职务犯罪主体的文化、法律水平较高,关系网复杂,有一定的地位和职权,具有反侦查的意识和条件,有些职务犯罪没有显而易见的侵害后果,这决定了发现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部分职务犯罪的主体能轻易地度过被追诉的“危险期”;第三,现在某些地方和行业出台了办案质量或者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如果因为超过追诉时效,一些枉法人员不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这样的“终身责任制”效果也就必将大打折扣。

所以,我国刑法应作出明确规定,所有的职务犯罪的追诉将不再受时效限制,都要实行“追诉终身”。只要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都要穷追到底,永不言弃。这样定能使得腐败分子都“惶惶不可终生”,法律才会真正成为始终高悬在腐败分子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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