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源头治理,厦门市纪委、财政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文件,明确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不“刷卡”者将自掏腰包,相关人员及单位将被追究责任。
经办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年度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给予个人评先评优;采用虚假发票报销的,应退回报销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从业人员未能按照公务卡结算制度及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不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确认消费信息等行为,将被市财政局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执行不到位又拒不纠正,且被通报两次以上,又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