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近日,延安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延安市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对违反“八项规定”的处理办法,力促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该办法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各级领导干部纳为主要对象,通过自查自纠、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满意度测评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贯彻落实配套制度情况、清理和纠正情况、各项规定要求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通过现场纠正、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该办法明确要求,对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贯彻落实态度不坚决、敷衍塞责,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从快处理。
该办法还要求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党委政府办公室、组织、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监督检查工作联系会议,建立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适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营造惩戒震慑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