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该国反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主要是由议会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构和内部监督三个层次构成。
新西兰大法官和审计长等承担监督政府的职能,他们均由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拥有独立预算,不随政府更迭而替换,可对政府形成有效监督。
1962年新西兰议会颁布行政监察专员法,由此设立行政监察专员公署。该机构在南、北两岛最大的城市奥克兰和克赖斯特彻奇设立分支机构。监察专员独立调查、办案,不受任何部门和官员的干扰。
政府各部门内部也设立监督机构。公务员也可对部门内部的违规和腐败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相关机构会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以上廉政监察机构针对公众投诉进行调查后,会形成报告,建议某些部门或官员对滥用行政权的行为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果建议得不到采纳,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如监察专员可以向总理提出报告并请求干预,以及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公布报告内容。
专门机构、全体公民和舆论的监督形成一张强大有力的社会监督网,对政府依法行政、公务员依法办事以及制止贪污贿赂等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在芬兰,公职人员廉洁意识很强,不轻易触碰腐败红线,在政府内部和整个社会范围内也形成了有效的监督氛围。芬兰议会和政府设有专职监督人员,同时也欢迎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
一是设立专职监督职位。议会监察官和政府司法总监是芬兰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最高督察官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主要职能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芬兰议会有一名监察官和两名副监察官,由议会选举产生。芬兰政府有一名司法总监和两名副司法总监,由总统任命。
议会监察官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共机构和官员遵守法律,也受理群众举报。如果议会监察官和政府司法总监收到同一份举报,该举报由先收到者受理。
根据宪法,政府司法总监可以出席内阁会议,监督政府所作决定是否合法,同时对政府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并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
司法总监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团体对公职人员的举报,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对官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官员提出起诉。司法总监还可以根据舆论和媒体透露的有关情况立案调查。
二是重视公众举报。在芬兰议会和政府网站上,有公民如何举报的详细介绍。
例如,可以举报什么人、什么事、如何举报,并告知议会监察官或政府司法总监将如何调查等。网站上说明,任何公民都可以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议会议员及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据了解,议会监察官每年都收到数千个投诉。
三是媒体曝光丑闻。政府官员一旦有丑闻被曝光,就会威信扫地,甚至被起诉。
2011年7月,芬兰电视四台披露了几名新当选议员过度使用出租车的事件,将当事人姓名和每月花费的出租车费悉数曝光。报道称,议会议员每年要花费50万欧元坐出租车,约100万欧元坐飞机,这些都是纳税人的钱。这一报道引发了芬兰民众的质疑。民众认为,芬兰公共交通四通八达,为什么议员办公不能搭乘公交车?那次报道促成议会此后对议员搭乘出租车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