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颁布实施《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根据此《办法》,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行政责任的情况,将通过责令道歉、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等方式进行行政问责。
《办法》规定,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在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之列。如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等行为,都将被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