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出台《关于“小金库”行为定性处理的意见》,对于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资金来源不正当,用于私分滥发、请客送礼等支出,拒绝检查、销毁证据等行为,一律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据悉,对“小金库”行为的处理,将根据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用“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形成‘小金库’”、“账外资产形成‘小金库’”等进行定性。对属于账外账、账外资产形成,“小金库”用途正当,主要用于解决经费不足、构建资产等正常开支,且账目公开,仅未纳入法定账内核算的,责令调整有关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涉及税务问题的按相关税法处理;对资金用途不正当,用于私分滥发、请客送礼等支出的,仍要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