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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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审理是案件调查终结后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必经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案件移送审理能够促进案件处理客观公正,保证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一、案件移送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移送审理的领导批示和呈报审批的请示。在自办案件调查结束后,移送审理的案卷材料中,缺少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在基层所办案件中,需要县纪委审理室协审的案卷材料中,缺少有关镇和部门向县纪委审理室提出的呈报审批的请示。由于领导批示和呈报审批的请示缺乏,看不到案件调查是否已终结,审理室不便受理。

(二)缺乏立案依据。主要是案件来源不清,立案决定书疏漏。案件来源不清,使审理人员在撰写审理报告时,对案件的一些背景来由和其他情形不能在报告中客观、公正、全面反映。没有专门的立案决定书,不能确认案件已经构成违纪,按规定不是违纪案件就不需要移送审理。

(三)缺乏违纪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缺乏,使当事人是否属于纪检监察对象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不清。

(四)证据的取得不够合法有效。证人证言材料往往做不到一人一证、一事—证,并且证人证言材料叙述的要素不全。摘抄或复制的证据,注明要素不全,复制格式不规范,代别人书写的证据没有注明受审查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证据的更正没有注明更正的理由,同时没有把原来的证据和更正后的证据一并收集入卷。

(五)办案手续不够完备。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表现在一些办案的程序性资料,在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往往比较欠缺。

(六)办案文书不够规范。调查报告中对每个错误事实的情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叙述得不够全,有些处理意见没有具体理由和条规依据,有些报告没有落款。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既写违纪事实又写定性语。另外,谈话记录过于简单,往往造成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室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时其交待往往出现与调查组谈话不一致的现象。

二、案件移送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领导和同志总觉得案件调查终结了,就是案件已办完,剩下就是发处分决定的事了,审理室工作只是收尾工作,不很重要。

(二)与案件审理人员沟通少,造成了对案件审理工作存在一些偏见和误解。办案人员对审理人员不能完全理解,他们有时认为审理工作是“依葫芦画瓢”,照着报告抄报告,依照条规找依据,处理较真不灵活;认为审理干部是死抠门子,不近人情,爱给人找茬寻事。由于存在上述偏见和误解,在移送案件中,当材料需要补充或案件被退回责令重查时,办案人员往往认为是给自己的办案材料吹毛求疵,发现问题是给他们做难看,跟他们过不去。因此,推诿扯皮,影响案件的快速审结和处理。

(三)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新要求,制约和影响了移送案件材料的质量和效果。一些新进人员缺乏办案工作培训,业务生疏,导致案件移送材料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三、解决案件移送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案件移送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使案件移送审理工作不出问题,领导重视是关键,办案人员责任落实是保证。各级领导和办案同志要切实增强对案件移送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以高质量的办案工作,促进审理工作。作为分管领导,要严把领导审查关,确保办案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资料都能健全完善。作为办案组人员,在办案组长负责下,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各项办案任务实体和程序并重,保质保量,不出问题。案件审理人员要切实强化责任,严把移送关,不能碍于人情或领导意图草率审查,匆忙结案。

(二)加强办案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和水平。采取举办辅导讲座和业务培训班,适时邀请省、市纪委办案、审理方面的专家到基层授课,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兄弟县区办案经验等方式,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办案业务的培训和提高,不断提高其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要深入开展优质案件和优秀案卷评选活动,加强督查指导,定期深入各镇和部门,逐案逐卷认真审核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工作责任制,明确移送责任人和移送工作的程序步骤以及移送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标准,使移送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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