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委组织部出台《广东省党委组织部门处理实名举报试行办法》,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必查,查必有果,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试行办法》确立了受理告知制度,由组织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发出《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实行立项督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可下发《实名举报立项督查转办单》,督促下级组织部门及时办理。明确了办理时限,原则上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核时间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由受理部门在举报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