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修订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实施。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l5号)同时废止。
从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出发,《办法》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充实完善了相关工作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二是细化指导和监督的具体事项,明确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指导,寓指导于服务之中,突出监督重点;三是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明确立法指导和具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健全完善国资监管立法备案制度、国资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察制度、国资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增加了对专项监督方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