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开始实行,该办法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的追究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政府负责人问责;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未按目标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部署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