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官严禁向律师介绍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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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日前制定《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守则》,要求检察人员杜绝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廉洁性和检察机关声誉的社会交往行为。

 

据介绍,《守则》共有十六条,有十条是对检察人员的社会交往行为作出“不得”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为本人或亲朋好友谋取利益;不得为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推荐承接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接受对方馈赠、宴请和支付的消费活动;不得接受案发单位或其他与执法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馈赠、宴请和支付的消费活动;不得对案件当事人和案发单位工作人员冷漠推诿、骄横无礼;不得私自介绍中介机构承接司法鉴定事宜;不得在委托司法鉴定等执法活动中收受中介机构给予的回扣和好处;不得在工作日中午或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杜绝酒后驾车;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和色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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