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引导 强化监督 认真做好防治市场中介组织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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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组织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截止目前,在我省省本级登记注册的中介组织共32种,2300多家,从业人员达2.5万人以上,年实现业务收入133亿元。鉴于此,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工作,注重引导,强化监管,探索推广防治中介组织腐败的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注重引导,强化监督,逐步规范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

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陕西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肯定了协会、中介组织在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作用,全面指导和规范了协会、中介组织的行为职能,明确了协会中介组织发展方向。并利用机构改革之机,较好地解决了政会不分、兼职人员偏多、协会从业人员老化、职能单一等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协会、中介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协会、中介组织建大建强,支持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工作,探索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监管办法,摸索推广防止中介组织腐败的具体办法。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等协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部门,不断完善协会、中介组织管理登记和监督办法,先后转发或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整顿规范企业登记注册验资工作的意见》、《关于整顿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加强了对协会、中介组织规范、监管力度。

省民政厅不断完善年检规定,要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年检中必须书面填写上报本年度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下年度准备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否则年检不予通过。

省工商局对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予以重新规范,对验资机构和验资报告送达人进行重新备案,建立了每季度汇总核实验资报告制度,有效地杜绝了虚假验资问题。

省财政厅权力下放,把协会、中介组织收费票据交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局统一管理,加大了民间组织局的职能和监管手段。

二、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约束机制,努力树立公平竞争意识

2005年,省注册会计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通过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订案》及《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成立了专业技术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维权委员会;通过了各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统一准入、统一标准执业、统一行为规范与统一管理,并要求会计师、评估师强制入会、强制后续教育,对评估机构要求强制入会并接受执业质量监管。为规范执业程序,维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解决多年来执业人员个人印章管理混乱,责任不清以及冒名签盖发审计报告等问题,2006年出台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印鉴签名备案制度》,免费为全省所有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统一刻制了新印章,并规定新印章领取时必须由本人持执业证书在协会留下亲笔签名,以作备案,为协会杜绝冒名签字行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为使新设事务所规范运作,解决少数事务所非资格人员实际控制、主任会计师形同虚设、股东虚假出资等问题,一是建立了拟任主任会计师上任前警示谈话制度,明确其应承担的法人责任和有名无实的严重后果。二是规范了新设事务所股东资格审核程序,将原来由2人经办改为4人经办,并上网进行拟任股东情况通报,接受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监督。三是建立了回查回访制度,对查出的有名无实的主任会计师进行教育和劝退,2007年、2008年共劝退主任会计师5名。

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协会积极部署,扎实推进,先后向全行业下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开展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并成立由会长任组长,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了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为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省注协、省评协还制定下发《制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为防治商业贿赂滋生漫延奠定了制度基础。

长期以来,党建工作一直是行业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在协会、中介组织中,80%以上的党员,组织关系属松散型存放于原挂靠单位,其余少部分存放于人才交流中心或社区,党内各项活动参与甚少,甚至部分党员党费都无法交纳。在中介组织中“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活动、有活动无质量”的状况长期存在。2007年,在省委组织部和业务主管厅局机关党委的引导下,符合条件的各协会、各中介组织按照“先行组建、逐步完善、有序推进、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建立了党支部,省律协、省注协等大的协会还建立了行业党委,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对协会、中介组织的领导。

三、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增大违法违纪成本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广泛开展了对中介类企业的整顿和规范,对16家会计事务所进行了警示教育,对其中的4家会计事务所进行了严肃处理,对92多家参与弄虚作假企业进行批评教育并重新验资,对其中问题比较严重的35家企业,在网上进行了吊销营业执照公示。2008年,省工商局与中国银行联网,有效地防止了在中行开户的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假验资问题。

2007年,省审计厅开展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评估、认证专项审计,对中介组织参与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国企触犯法律的案件线索进行审计移送,严厉打击了中介组织、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行为。2008年省审计厅与省反贪局进行联网,信息共享,有效地防止和打击了中介组织的腐败问题。

2007年省注协审议通过修订《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管理办法》将原来每半年办理一次转所、注册业务改为日常化办理;对一年以上不执业或年检未通过会员撤销其注册等,近三年来共撤销注册会员131人。《暂行规则》从行业监管实践出发,明确了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四种惩戒方式,制定了惩戒的具体程序。近三年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群众举报、行业自查等发现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先后组织召开4次惩戒委员会专门会议,对13家事务所和24名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拒绝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虚假注册、冒名签章等问题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撤销注册、取消会员资格、移交行政部门处理等程度不同的行业惩戒。并将惩戒情况在行业网上通报,在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彰显了行业自律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做大做强成效初显,规范中介组织任重道远

中介组织经过政府十多年的引导、培育,经过协会、中介组织自身十多年的自我完善与发展,现在我省的中介组织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做大做强成效初显。20089月,据省注协、省评协统计,行业年业务收入增幅由2006年的8%提高到2007年的1968%,提高1168个百分点;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事务所由2006年的4家增至2007年的7家,增长75%;西安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走出陕西,先后设立重庆分所、北京分所、兰州分所并已正式挂牌营业。二是冒名签发审计报告投诉或反映明显下降。三是通过2006年至2008年三个年度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和总体情况分析,执业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控制意识逐步增强。四是中介组织内部治理章程(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趋于规范。

但是,仅仅十多年发展之路,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介组织“小、散、乱、低、差”的问题十分突出,人员素质、执业能力和信用等级亟待提高,防治腐败问题亟需加强。

五、防治中介组织腐败的思路和措施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介组织统一监管。建立以民政、财政、审计、工商、纠风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监管。主要负责监督中介机构本身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检查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真实、可信,核实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及是否规范执业。改变目前中介机构多头管理,干预过多,监管不力、不到位的现状。

()制定专项法律法规,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目前我国有一千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行业中介组织执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规范,但这些规范基本上是大法中的个别条款,没有形成独立的、系统的法律体系,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实际操作性极差。建议尽快制定中介组织法,准确给中介组织定位,规范中介组织行为,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保证中介组织健康成长。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全面提升行业协会监管、服务水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动员和鼓励协会大胆工作,多予不取,协助协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协会要发扬会员民主,反映会员呼声,切实代表行业会员的整体利益;要加强对各会员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对外协调;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提高决策水平和运行效率;要树立敬业服务意识,坚决防止和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

()设立资质、诚信等级,培育良好竞争环境。借鉴医院、酒店和建筑、绿化等行业的管理评级模式,根据中介组织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数量、从业时间等,由协会确定中介组织的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根据中介组织的诚信情况,由协会确定中介组织的诚信等级,并建立资质等级、执业资格和诚信档案,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组织的情况下,对各中介组织的资质、资格和诚信情况进行查询,保证授信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

()区分性质,宽严适度,正确设立准入门槛。中介机构按性质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民间主体之间的中介服务、进行自主性的民间协调的中介组织,如大多数经纪类、服务类中介组织,对这类中介组织应定位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设立应采用一般注册登记,淡化前置审批,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另一类是从事与公共部门有关的中介业务的中介组织,如鉴证、验资、评估、拍卖类,及其他可能涉及公共资产、司法执行程序的中介组织。对这类中介组织应定位为非独立性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设立应采用从严注册登记,严格审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提高准入门槛,适当限制竞争,维护市场平衡,防止无序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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