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权力腐败,即公有权力私有化,被掌权者滥用权力,导致在政治上践踏民主,在经济上破坏公平分配原则。因此,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既是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更是我国加快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对权力制约须持久
制约权力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将其制约的过程渗透到我国政治建设的进程之中,完全纳入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轨道,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背景中考虑。针对“前腐后继”的现象,我们要不断开展党性党风教育、党纪条规教育、警示教育,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思想、方法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准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廉洁从政的宗旨教育。始终坚持教育与法制相结合,监督与惩治相结合,使教育形成强大合力。阶段运动式的学习是必要的,但要戒运动来了一阵风,运动过后无人问的弊端。靠得住的方法,还是要通过民主与法制来制约权力,使得权力制约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步进行,保证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二、对权力监督须规范
一是对权力的规定。凡是掌握权力的组织、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均应在职责范围规定的权限内正确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专权,无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均不能产生权大于法、权大于规章、权大于规定的错误思想。着力从修订修改法规、章程等方面下功夫,从源头上规范权力运行。在制订政策和反腐立法等方面,要维护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的尊严,又要符合实际,符合科学规律。
二是对权力的制衡。从本质上讲,权力是体现人民的意愿和根本利益的。所以,应当在运行中得到监督和控制。一是纵向制衡。即适当划分上下级权力,使下级有自主性空间,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和过于分散,并通过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和干部任免、管理制度,确保上下级有彼此限制对方越轨行为的权力,避免上下级越轨行使职权;二是横向制衡,即适当对同级权力进行分解,使分散的权力能互相制约,有效防止管理业务中的腐败行为。要通过行之有效的调查、审议、否决、撤销、制止等一系列对大小权力的掌握者实施权力监督制约,对一切渎职、失职、滥用权力的腐败者严惩不贷,将其绳之以法。
三是对权力罢免。权力制约的权威性是由任免权来支撑的,享有对掌握权力的人的任免权,就享有制约掌握权力政治命运的权力,成为保证掌权者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防止徇私枉法的一种最有力手段。而现行的干部制度,只要领导干部未犯有大的、原则性的错误,其职务和权力也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机制,防止形成权力膨胀,才能真正堵住腐败之洞,保证权力掌握在人民信得过的人手中。当然,权力的罢免,也应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建立任免的条例与制度。
三、对权力制约须系统
一是强化群众监督。全体人民对执政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使选举、检举、控告、申诉的监督权,这是权力制约的基础与核心,要在党内外发扬民主,形成群众监督氛围。进一步扩大民主评议的范围,继续推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属于国家机密、单位秘密等涉密的事项以外,都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向群众和社会公开,以此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要搞好群众举报,完善举报形式,执法部门和主要领导要保护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秘密,广泛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二是舆论监督。在信息传播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尤为重要。要发挥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影响面广、导向作用大、能量大的特点,设立党风廉政专题栏目。
三是组织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通过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各级党政组织、个人违法乱纪实行监督。民主监督具有高层次的感染力,广泛的影响力,有组织、有渠道、有程序等优势,有助于党和政府集思广益,改进工作,消除腐败。
四是纪律监督。权力主体必须对其成员的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约束,通过建立专门监督机构来进行有效的权力制约,使监督机关实行上下垂直领导,协调各地执纪监督机关的力度和力量,强化党政部门自身监督,随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的情况。
五是法律监督。加强对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使用、任免、质询,以及纪检、司法机关的监督,强化人大立法权威,加强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职能,对违纪违法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排除阻力,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作者系西铁局宝鸡工务段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