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目标责任考核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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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责任考核”是新一届省委提出并强力推行的重要制度。实施这一制度,关键是来真的、实的。“对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要……”“对11个市(区)得分排在最后一名,要……”这几个“硬杠杠”,非同小可!2008年初,袁纯清省长在省人大报告中指出:“2007年生产总值预计达5330亿元,增长14.3%,是近20年增长最快的一年。财政收入达到891.6亿元,是2002年的3.2倍,年均增长26.3%,比上个五年提高11个百分点。经济总量大幅跃升,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显然,取得这些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施了目标责任考核。

  对干部的考核一直是个难题,我国也一直在积极探讨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八字方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陕西实施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正是在这方面的积极尝试,而且在实行的第一年,已初见成效,形势喜人。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仅仅是起步,许多问题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探索,实际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这里,笔者认为要注重研究解决以下十个实质性问题:

  一、考核加减分问题。建议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区)和省直部门要加分,对受到国家部委表彰奖励和一些单项工作在全国取得名次的,也应加分;同样,对某方面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单项工作在全国排位处于最后三名的市(区)和省直部门要减分,对受到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和省直部门也要减分。

  二、考核奖金问题。“对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市(区)领导班子(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成员、省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公务员法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这是对的。但所属机关在编人员的奖金呢?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的问题,主要根源在领导,不在群众。如何区别对待,应有明确规定。

  三、考核经常化问题。考核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平时与年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等办法,经常化考核。对能够以月为单位统计的事项,如生产总值、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信访工作等,实行每月考核排名、媒体公布、每季度和半年通报的办法。对目标运行情况要实行跟踪督促检查,对重点、重大指标随时检查,掌握任务目标进展情况,在每次督促检查结束后,并向目标实施单位发放督办单,要求该单位认真剖析未完成原因,重新核定目标的完成时限,督促目标单位进行整改。对难以以月为单位统计的事项,实行年终考核。这样做,目的是把考核的功夫下在平时,把激励作用发挥在平时,也便于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使年终考核结果更加准确更加服人。

  四、考核的“显绩”与“潜绩”问题。在考核中,既要注重外在的、看得见的政绩,更要注重那些功在背后、利在长远的潜在政绩。一些市(区)和省直部门的工作业绩和成效可能一时不被人们所认识、所理解;而一些市(区)和省直部门短期行为的危害可能在短期内看不出来,时间长了便会暴露无遗。这就需要修定制度,对那些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被实践证明确属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必须重奖或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而对曾经被视为突出成绩、但被实践证明是虚假政绩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加以认定并追究责任。

  五、考核的协作问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是“一家子”的事情,也不是考核组在有限时间内能够全面掌握准确的。各职能部门必须通力协作,根据平时掌握和年终核实有关数据,正确评价各单位的实绩。如果各职能部门提供完成目标任务的数据不准确,势必会影响考核结果,造成考核结果不真实,有失考核的客观公正。

  六、考核指标的设置问题。在设置指标体系上,应着重把握四条原则:一是注重全面。指标要能囊括反映该市(区)和该部门发展的代表性指标。二是凸显个性。指标体系要坚持实行分类考核,项目可相同,分值要有所不同。三是刚性量化。指标和考核项目要进行量化,尽量客观、准确、公正。四是要长短结合。要重视长远目标和任期目标,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七、考核的社会评价问题。评价主体不但要扩大到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服务对象,而且要搞社会测评,充分体现民主化,防止虚假政绩。

  八、考核评价监督约束机制问题。建立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考核工作中的考核主体及各方参与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等,对出现的考核失真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畅通的考核工作举报机制,认真受理各方对考核工作、考核对象的考核、信访和举报,增强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九、考核结果的运用问题。要把政绩评价结果与领导班子的奖惩、调整和领导干部的升迁、降免紧密联系起来,做到褒有章、贬有据,充分发挥实绩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性机制。一是在评优树模上运用。各类集体和个人的评先评优必须要以政绩考核结果为依据。二是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上运用。将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三是在选人用人上运用。考评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四是在经济奖惩上运用。要对考核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实施重奖,进一步增强所有被考核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作者单位: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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