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发现,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步步深入,揪出来的腐败分子人数多、涉案数额大,职务级别高,并且日益成窝成串。纪委一旦从某单位抓一只“老鼠”,挖一挖就是一窝“硕鼠”。并且,这些成窝的家伙,又大多是那个单位的班子成员,或者是中层领导。某单位先后揪出九位腐败分子,带长的就有七位,班子副职一位,中层正职四位,副职二位,科级干部二位。某司法机关的窝案一出,带长的或行使“长权”的人也是占绝对多数。
“长”腐败现象已经为人民群众司空见惯。腐败原本就是权力的派生物。值得我们这些患“思考病”者琢磨的是,这些大小的“长”们,大多是近年经过党的组织部门层层考察后任命的,腐败被暴光之前,他们都是反腐败的领导者,都是那个单位里最高“长”的依靠对象,甚至是亲信。如果说那个单位的最高“长”是昏庸者,或者是腐败的领头人,出现“长”的腐败窝案,出现“灯下黑”,似不奇怪。因为“大灯”原本不亮。问题在于,有些单位的最高长却是英明的领导,是想为党和人民做一些好事善事的清官、明官。高灯本明亮,却也出现腐败“灯下黑”。
笔者以为,明灯下的黑影形成,大抵有如下三种原因:
其一,选人有误。应当承认,一个单位里,从普通一员能够一步步走上“长”的岗位,除了个别靠裙带关系,大多数人是有些能力有些头脑的。我们看见,在同样有能力有政绩的人当中,有头脑者最容易成为“长”。原因是,头脑灵活的一类能够摆平领导,或者是用金钱、或者是用美女、或者是用虚拟的政绩虚幻的忠诚,换得了主要领导者的赞赏。而真正有才又有德的君子,是不屑于虚与委蛇地讨好上级,也不愿意妓女“卖春”一样去为谋个“长”而对领导骚首弄姿。所以,有些“长”形式上看是经过组织程序层层考核、层层筛选、层层把关而提拔出来的,实际上,内里早早就充满着美丽诺言掩映下的“畸形真实”。据说,有些单位在推荐选拔领导干部的程序运作中,事实上就是一切按照单位主要领导人的意图运作。他想选拔的人才,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最后都得选上。所以,在有些单位,那些原本学问、品德、能力并不出众的人,常常会在考核中脱颖而出。甚至于,极个别在本单位都属于“问题干部”,唯利是图、吃喝嫖赌,换女人包二奶,原本在本单位就臭不可闻,也能够成为优秀人才被推荐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去。其结果是,让他们得以在更大的空间里为非作歹,祸国殃民。
其二,用人失察。带“长”的无论正副,按照惯例都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这些“长”们上对领导负责,下对属员担负着领导责任。在下属面前,这些“长”常常说一不二,党的组织也好,民主制度也好,都在他们的掌握下,下属要监督他们,既没有条件,也没有胆子,所以,下属的监督事实上等同虚设。事实上,对于班子的副职、或中层的正副职,只有他的主管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才有资格去管理和监督。而那些主管和单位负责人,也正是与他们关系最为亲密的人。他们的工作责任,还要靠副职或中层的“长”们去落实。他们对所管理下属的认知,也主要是对他们完成任务和对自己的忠诚作为标准。所以,在最高的“长”的眼里,那些副职和中层干部只要跟他一心,干工作并且不拆台,对自己言听计从,也就是好部下了。至于他们是不是背着他胡作非为,是不是贪污受贿,他是宁可信其无的。这种管理,说好听是“失察”,事实上是“不察”。所以,在某些单位里,那些副职和中层干部常常是两副面孔,对下属时,鼻孔朝上,对上级时是鼻孔朝下。
其三,养痈为患。近年来,被双规或刑事追究的领导干部,所犯之事,大多都有一个从隐藏到暴露的漫长过程。事实上,前些年反腐败就是反贪污受贿。近些年,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已经不再是一般的被动式贪污受贿,而是主动敲竹杠式的索贿敲诈之流。过去是利用权力把人家的肉咬下来几口肥自己,现在却是把人家的肉抢过来吃光吃净,只给人家留几口汤喝。这样公然抢食式的腐败,多数在案发前都有动静,甚至于已经被三查五查过。最后上级下决心查,常常因为是中央或省里领导签字追责了。所以,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不可能不听见风声雨声的。之所以在抓了人了,单位的主要领导还没有认真地对待过,原因多是:原本持将信将疑态度;曾经相信“有病人家会自己治疗”,用不着别人瞎忙;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逮谁谁倒霉。也由于主管和主要负责人有这种态度,他们“灯下”才有永远都照不亮的地方。而正是那些领导灯光照不亮的地方,才最容易生出小痈,不治长成大痈,再不治,就长了一窝毒痈,非割除别无良法。
所以,明灯仅自亮尚不能保证下面无黑影。明灯须明选、明察、明纪,方能保证自明明人。■
(转摘自《红袖添香》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