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前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党委(党组)书记在会上抢先定调,或听不进与会人员的不同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突击提拔、调整干部;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年内调整干部数量超过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总数20%,或一个月内调整干部2次以上,且未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或“一报告三评议”满意度排位连续两年靠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连续两年合计不到2/3,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等,党委(党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责任。
该省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