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腐败的定义
对腐败的定义有多种解释。每一个学科都使用自己的参数来给腐败下定义。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或从市场的角度给腐败下定义;社会学家用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的标准的违反代表腐败的社会关系;政治学家侧重于将它定义为与权力的行使和外界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相联系。而较为权威的有以下几种,国际透明组织认为腐败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魏尚进把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而对权力的滥用,并从私人部门索取或接受贿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而较为流行的、世界银行所使用的一个定义是:“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
(二)腐败的必要条件
从管理学方面分析,腐败构成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动机;二是权力;三是机会。从法学角度认定,腐败有四个必要条件:一是动机;二是权力;三是行为;四是结果。这里把管理学和法学两方面分析认定腐败的必要条件结合在一起逐一进行浅论。
1.动机。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解释“念头”是“心里的打算”;解释“打算”是“关于行动的方向、方式等的想法”。据此可以说,动机就是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想法。想法(思想)指挥行为。有腐败的想法,才可能有腐败的行为。所以,无论从管理学还是从法学角度来说,人的腐败动机就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并且是第一必要条件。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博士在《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战略选择》(以下简称《战略选择》)一文中指出:“腐败行为的来源究竟是什么呢?有些人试图从人性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腐败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自私和贪婪心理所导致的。还有的人则把腐败行为归因于公职人员的思想堕落。不可否认,公职人员的自私、贪婪和思想堕落的确直接使其产生了强烈的腐败动机。”另外,思想意志薄弱者起初不一定就想入非非,而当面对物欲诱惑时,便会产生腐败动机。据此可以说,只要有贪欲、有非分的想法,才可能有腐败的行为;社会上不存在没有腐败动机的腐败行为,哪怕是霎时产生的,只要实施了腐败行为,腐败的动机就成立。
2.权力。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公务”是“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那么,公务人员就是执行国家或集体事务的人员。《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权力”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据此可知,权力就是公务人员履行其职责的基础和条件。世界银行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第六章《约束政府的随意干预和腐败行为》中指出:“腐败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共部门官员有能自由支配的好处和惩罚他人的权力。”由此推论,正如程文浩同志在《战略选择》中指出的:“不论公共权力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它们一旦产生,就会在提高政府部门的权势地位的同时,增加了公务人员的腐败本钱”;“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的终极根源”。由此可见,无论从管理学还是从法学角度来说,权力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因为,有权力才可能腐败,没有权力便无法腐败;不存在无权力的腐败,凡是腐败都与权力有关。
3.机会。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变化必须具备内因的变化根据和外因的变化条件。同理,一个公职人员具备了腐败动机和权力——变化根据,没有腐败机会——变化条件,腐败行为也难以实现。因此,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机会是腐败的必要条件。程文浩同志在《战略选择》一文中指出:“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上并不能随心所欲,而是必须等待有利的时机,同时还要借助某些机会”。什么是腐败的机会?程文浩同志在《战略选择》中指出:“腐败机会主要是由制度缺陷所导致的,这些制度主要是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等”;“腐败机会除了能够由客观条件引发之外,还可以由公职人员人为制造。腐败分子如果发现有的腐败机会不合用,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权势人为制造机会。他们的具体做法包括制定‘土政策’、垄断官方信息,以及主动规避官方规则等”;“腐败机会从根本上来说来源于规则本身的弹性过大”。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希尔顿•鲁特在《中国的腐败已经成为体制性的了吗?》一文中指出:“管理程序的繁琐为行政官员的腐败提供了机会。”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在《防止腐败的综合战略与重大措施》一文中指出:“许多‘制度真空’和‘管理真空’,给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局主任韦托•坦茨在《世界范围内的腐败:原因、后果、范围和医治对策》(下面简称《医治对策》)一文中指出:“规章、法律和管理过程中透明度的缺乏,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规章条例含糊不清,而确定这些规章的相关文件又不能向公众公开,而且有些规章经常可以在不事先公布的条件下被加以更改。……对一些重要问题在概念上的含糊不清又给不同的解释提供了回旋余地。”根据以上观点,对公务人员来说,腐败机会的主要作用是使腐败动机和权力转化为腐败行为。程文浩同志认为,腐败机会“堪称是腐败行为最重要的必要条件”。
4.行为。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那么,腐败行为就是为谋取私利者受腐败思想支配而表现为滥用公共权力的活动。可见,腐败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滥用公共权力。也就是说,不滥用公共权力就不可能腐败,腐败必然滥用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过程就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过程。可以说,没有腐败行为就不可能有腐败,因为只有腐败动机、权力、机会,但是没有实施腐败,腐败的结果是不可能产生的,腐败也就不可能成立。因此,从法学角度来说,行为是腐败的一个必要条件。
由于腐败是职务违纪违法错误或犯罪,所以腐败行为可以分解为腐败的行为条件、行为手段。所谓腐败行为条件是指腐败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另外除了对腐败主体的特别要求之外,还要具备特定的行为条件,该特定的行为条件即党纪国法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如果某人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只是一个普通公务人员,既不管钱,又不管物,也不能决定事项,即使他有腐败动机,由于没有“职务便利”可利用,所以不具备腐败行为的条件。所谓腐败行为手段是指腐败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腐败即滥用公共权力的具体做法,如贪污、侵吞公共财物等。
5.结果。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结果”是“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后状态。”那么,腐败结果就是腐败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腐败,即滥用公共权力所达到的最后状态——谋取了个人私利。从法学角度来说,只有腐败行为完成并达到目的——谋取了个人私利,腐败才成立。因此说,结果是腐败的必要条件。一般地说,腐败结果主要通过腐败的数额体现。但是,由于腐败的行为结果是一个复杂的由多种因素构成的问题,所以腐败的行为结果还包括腐败的行为情节,如用公款吃喝玩乐或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等。
附:私利
“私利”不是腐败的必要条件,但是是腐败的重要因素,所以有必要在这里也作以浅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私利”是“私人方面的利益。”;“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根据这一解释和定义,可以说腐败的目的是谋取个人私利。这里的“私利”有两个含义,一是个人直接利益,一是个人关系利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局主任韦托•坦茨在《医治对策》一文中就指出:“有时候,公共权力的滥用所产生的收益不一定归个人,而是流向了个体所属的政党、阶级、部落、朋友、家庭。”另外,根据“私利”这两个含义和现实可以进一步理解,“私利”既有财物又有其他。如韦托•坦茨先生在《医治对策》中指出:“并非所有的腐败都能够导致贿赂支付。例如,一个公务员可以宣称自己生病而实际上去度假。这实际上也是对其公职的权力滥用,也是腐败行为,尽管他并未进行贿赂性支付。一个国家的总统在其家乡建设一个飞机场,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行为,尽管他并未获得贿赂性收入。”可见,现在个别领导干部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这实际也是谋取私利的行为,也是一种腐败表现。因此,无论获取哪种形式的私利,只要从动机经过权利和机会而实施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及结果,就是腐败。可以说,私利既是腐败的动机又是腐败的行为目标和目的;获取了私利,私利就是腐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