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领导干部权力腐败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也有一些手执权柄的领导干部至今仍执迷不悟,绞尽脑汁不断“创新”腐败的形式和手法,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腰包里的金钱。权力“期权化”就是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所谓权力“期权化”,是指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权力的影响,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日后退休、离职或辞职下海后谋取更大利益打下基础。因其与期货交易异曲同工,故此得名。这种远期“兑现”的“权钱交易”形式,已成为腐败的一种新动向,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权力“期权化”的六大特征
腐败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达成交易的时间和场所发生位移,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的性质。较之司空见惯的贪污受贿,权力“期权化”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一是欺骗性——阳光下的操作。权力“期权化”因为不再一手交钱一手“放水”,而是分“两步走”,所以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收入账户清清楚楚,就算有所怀疑也抓不到他们的任何把柄,退一步讲,即使查出存在违规操作,但他们当时一没收礼,二没受贿,很容易蒙混过关,大不了工作失误,通报批评,或停职反省,既不伤筋,也不动骨。一些更为“聪明”的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伪装成“清政廉明、亲民爱民、勤于工作、无不良嗜好”的“清官”形象。谁会想在“清官”的推荐和主持下,通过民主的公开的合法的程序提拔的竟是他们自己的亲信,工程中标的竟是事先内定的施工单位。
二是默契性——“兑现”有保证。“权力投资”不求立竿见影的收益,而是产生一种无形的感情效应,“储蓄”人情,贮藏交情,数年之后收取“利息”,释放物质效应,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实际上,权力市场上的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相互之间有一种心有灵犀一点通的默契。据报道,一位私企老板公开承认,他曾请求某领导帮忙提供贷款50万元,这位官员慷慨地答应借贷100万,但条件是自己以后到这名老板的企业去任职。私企老板呢,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对于这位官员的恩赐,他当然是信守诺言予以回报。数年后,这位官员果然坐在这家私企副总的位置上。
三是高效性——一本万利。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带着“剩余权力资源”下海,权力投资得到的回报是非常高的。与一般官员下海不同,这些人在位时,掌握着各种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的审批权、决策权,下海后,原有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以及职务影响、政府内部信息等也跟着发生转移,公权与私权发生了交换。据了解,级别越高的干部,到企业去享受的待遇一般也越高,其收入几乎是原来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有的年薪竟达到数十万元。
四是难控性——难以举证。官员离职从商是权力“期权化”,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比如,某领导在职时让某企业得到了工程承包权,领导当时确实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但退休后,企业看中领导的活动能力,以极为丰厚的薪酬聘请其在企业工作。期间,该领导者若利用以前的影响和关系做成了某事时,是否构成权力“期权化”,难以界定。而针对权力“期权化”的干预和惩治一时只能处于干着急而无法下手的地步。
五是后发性——远期“兑现”。传统型权力腐败比较直接,注重眼前收益,“给多少钱,办多少事”,而且是“先收钱、再办事”;权力“期权化”交易不图眼前回报,而是注重长远收益,从而使得权力“寻租”交易地点更加不确定,空间大大延长,安全系数大大提高。由于权力“期权化”交易过程大都是在合理程序下进行的,虽然交易双方已达成某种默契或者“君子协定”,但在一段时期内没有向对方获取任何利益,至于何时兑现他人却不得而知,“潜伏期”往往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若干年之后,时过境迁,又会有谁留意和深究呢。
六是危害性——杀伤力大。作为一种利用现行法规失范中饱私囊、以权力为资本参与社会物质利益再分配的腐败行为,权力“期权化”比贿赂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杀伤力,它破坏正义与公平原则,造成社会分配不公,从而招致群众的非议和不满,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成为一种“潜规则”,它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降低政府效能,破坏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加剧贫富两极分化。权力“期权化”交易由于其欺骗性和后发性,难以查处,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不但难以追回,而且将是一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权力“期权化”不易被法律制裁的“优势”,极有可能引诱任何掌握权力的官员滥用权力,坠入其中。
权力“期权化”产生的原因
权力“期权化”的产生,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漏洞和法律不完备。一些领导干部钻法律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将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作为资本进行交易,谋取私利。其形成背景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第一,反腐败力度逐步加大是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的逆流向推动。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力度逐年加大,腐败干部感到了在权力寻租中前所未有的压力和风险。腐败分子既不甘心放弃权力寻租,又担心寻租中招致风险。具有规避性和低风险性的权力“期权化”,正好满足了这些腐败官员的需求。
第二,权力过于集中为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提供了体制基础。现在政府权力过大,对经济干预过多,容易造成利益牵扯,或者导致暗箱操作,这是权力“期权化”的体制性原因。
第三,监督不力、缺失为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开了方便之门。从理论上讲,我们已构建起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平级之间的监督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权力监督体系。但事实上,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到,下级对上级不敢监督,平级之间不好监督,群众监督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力支撑往往不起作用,舆论监督则带有事后性,从而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打政策的“擦边球”,为私企老板谋取利益,留下日后回报的“人情”,不但机会多,而且游离于监督视线之外,可谓是阳光下的腐败。
第四,查处难度大使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有恃无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开始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有的直接担任相关职务,有的兼职代理,更多的则是在幕后参与。因此,官员从商是隐形腐败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难以界定,而相关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几乎是一片空白。主客体、主客观是证据的几个要件,而权力“期权化”中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能认定“职务犯罪”、在其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江苏省建设系统的一个官员,在位期间为一家房地产公司谋取了很多利益。退休之后,该公司以各种名义给予这名官员很多好处,事情被发现之后,一审法院判决他有罪。这名官员不服,觉得自己在位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不属犯罪,因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他无罪,从而逍遥法外。
遏制权力“期权化”的路径选择
权力“期权化”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腐败与反腐败在技术层面的较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峰。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要求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要有更高超的技艺,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的高度上,彻底铲除权力“期权化”腐败。
第一,构建社会透明体系,使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难以遁其形。在高度透明的社会,即使是辞去公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和所得利益,也是完全公开的,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这些原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政府官员时刻都被置于公众特别是媒体的监督之下,无论他是在任职期间腐败,还是在辞职以后的权力“期权化”腐败,都能够被新闻媒体曝光,接受大众的监督,并且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构建社会透明体系,不但是遏制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的有效武器,也是防止和纠正其他一切权力腐败的防腐剂。
第二,规范权力运作,使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不能进行。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是防范权力进入市场,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获取私利的治本之策。比如,创建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拍卖,并规范各类招投标、交易、采购中心的运行机制与管理监督制度,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四分开,割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杜绝从中进行权力“期权化”的可能。
第三,加强离任审计,使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难以兑现。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可以及早发现和斩断权力“期权化”的苗头,部分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查找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和审批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存在一定失误、是否注重实效、核算成本,如果结果是否定的一面,那么就要追究其渎职,而且要深入调查是否存在权力“期权化”的可能。通过对领导个人财产的审计,不但可以搞清其收入来源,而且有利于对离任后的巨额收入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推进轮岗交流,让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失去社会根基。领导干部在某个地区某个岗位时间长了,必然会形成一个以其为中心的圈子,圈子的核心部分是由领导干部的亲信、老部下、受其提拔或正要提拔的干部组成的关系网,圈子的边缘依附着的是有求于领导干部的私营企业老板、小干部、一般性朋友等“寻利”成员。圈子是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的社会根基,当领导干部与某个或某私营企业老板确定了权力“期权化”交易关系之后,或亲自过问或通过关系网指使圈子核心部分成员为私企老板谋利益,非常秘密、方便。要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干部回避性轮岗交流,有效地防止利益圈子的形成,从而杜绝干部权力“期权化”倾向。
第五,完善立法,加大惩处,使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不敢进行。首先,加大《公务员法》的实施力度,使得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得以法律化、细则化、透明化,把官员日后徇私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其次,从党纪上作一些具体规定,对离职、退休领导干部的去向和行为进行一些操作性强和必要的限制。辞去公职或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业的,由原所在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辞职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开展调查。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