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贪污胆子大判刑坐牢悔不该等1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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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贪污胆子大判刑坐牢悔不该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副股长、土地估价事务所负责人韩国柱,任职期间不择手段先后贪污土地使用超占面积补偿费、年检费、土地登记发证费84200元,并利用担任土地垦复中心主任之便受贿6000元,同时违规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评估报告,致一金融单位5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洛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洛南县纪委、洛南县政府分别研究决定,开除韩国柱党籍、公职。(洛 言)

潼关县法院原院长王申年徇私枉法被开除党籍

    2001年下半年,潼关县法院在审理潼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建荣挪用公款102万元一案中,苏建荣之父多次找王申年,请求对其子轻判。后王申年指使刑庭庭长孙某、副院长苏某对苏建荣轻判。在审委会讨论苏案时,王申年等三人同意对苏建荣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只有杨某一人同意对苏建荣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审委会以三票压倒一票形成决议,对苏建荣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导致该案重罪轻判。苏案提起再审后,苏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王申年身为法院院长,利用职务影响,徇私枉法,重罪轻判。2004年4月9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王申年有期徒刑二年。经渭南市委常委会2004年12月10日研究决定,给予王申年开除党籍处分。(渭南纪委办)

 藏匿弹药留隐患不思悔改丢党籍

   凤县凤州镇杨家山村一组村民、党员易引常,在1976年担任村民兵连长时,将训练剩余的5枚手榴弹私自藏在家中。1983年冬季,又把本村炸石场的30发雷管藏在家中,在多次缉枪治暴活动中,易始终没有上缴弹药。2001年,易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4年3月,县公安局在其家中查获以上弹药,易引常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三年。凤州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易引常开除党籍处分。(孙永生)

旬阳县纪委严查损害群众利益案件

   2004年以来,旬阳县纪委、监察局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维护群众利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厉及时查处损农害农案件。截至目前,查处涉农负担案件10件,党政纪处分9人,谈话诫勉2人,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扬。其中,查处棕溪国土所违反程序执法案件和仙河乡政府违规举行搬迁庆典活动案,有6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警示训诫,挽回群众损失69500元;仁河口乡、段家河镇严肃查处群众多年反映而一直未得到解决的村干部贪污、挪用、侵占群众集资拉电及集资修路款案,挽回群众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核减预算资金5万余元,农民人均减负近百元;吕河镇纪委还从严查处了村干部利用退耕还林乱收费案。通过办案实实在在维护了群众利益。(罗英 徐银迁)

公安局长滥用职权被开除党籍

   潼关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忠明在任职期间于2000年3月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炸药566吨,又于2000年9月擅自决定将一名不满14周岁的中学生调入公安机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形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以滥用职权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王忠明有期徒刑6年。经渭南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经2004年12月10日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王忠明开除党籍处分。(渭南纪委办)

无视党纪挪公款严肃追究受处分

   洋县洋州镇干部熊治中在担任洋州镇东环二路建设指挥部经费管理员期间,滞留挪用重点工程建设资金6248295元,其中30000元挪用3个月零5天,1654495元挪用长达28个月,15938元至今未还,严重影响了该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损害了单位形象和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肃党纪,经洋州镇党委2004年10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如数追缴熊治中挪用资金,并给予该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洋纪办)

退耕还林以霉粮充好严肃政纪负责人撤职

  汉阴县城关镇粮油购销公司铁佛粮站严重违背《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在兑付石条街乡高峰村1999年第四轮退耕还林粮食过程中,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霉变玉米7689公斤分别兑付给高峰村53户农民,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此事发生后,该县纪委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处,将符合标准的玉米运到高峰村,逐户全数予以调换,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撤销了铁佛粮站原站长江某的站长职务,给予党内撤职处分;对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职负有领导责任的城关粮油收储公司正、副经理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张龙斌)

厂长引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按党规政纪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1995年10月,渭南印染厂原厂长李爱民在对“美国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资信未作深入考察的情况下,与其代表王迪签订融资合同,并未按照规定的“双方互换汇票”履行合同,先后将200万元汇入对方账户而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此,李爱民负有直接责任。李爱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构成失职错误。经渭南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经2004年12月10日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李爱民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处分。(渭纪办)

身为镇长虚开票受了处分当醒悟

  现为旬阳县蜀河镇副镇长的何道献在林业站工作时,于2002年12月20日签字为蜀河林业站6名职工(含何本人)从天然保护工程款中支付每人购摩托车款1500元,共计9000元;2002年12月在蜀河林业站账务向会计核算中心移交时,何道献与本站会计李某商定,将有关费用开具假发票3张,计款9100元,在账内予以核销。该何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带头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政策,却利用职务之便开虚假发票,变更会计凭证,私分公款。日前,该何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涉案违纪资金16600元收缴财政。(旬纪办)

屡教不改入邪教党纪不容被留察

    西乡县司上乡葛家河村五组共产党员冉茂德,于1993年加入非法组织“门徒会”,参与“门徒会”非法集会活动,被有关部门进行处罚。2003年9月受“门徒会”会员王×××煽动,再次加入“门徒会”,并两次参加非法集会活动,2004年8月被西乡县公安局给予治安拘留7天。冉茂德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冉茂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程彩兰 刘武)

贪污挪用集资款四名党员受处分

    旬阳县仁河口乡段家沟村四名党员干部在本村1999年架设低压线路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贪污挪用村拉电集资款225万元,其行为侵占了群众利益,违反了党员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之规定,对违纪资金如数追缴退赔,并分别对四名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处分。(旬仁纪)

缺乏监督揽职权开除党籍方恨晚

  镇巴县碾子镇刺坝村谭春玉自1998年以来,将村委文书、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系于一身,形成独揽大权于一身的特殊人物。在此期间,1999年4月至2002年1月,先后三次收取村民交纳的建房土地补偿费19080元,不上村财务账,被其贪污;1999年5月,该谭利用职务之便将14亩集体坡耕地申报为自己的退耕还林面积,并伪造合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管护费及粮食折价款516460元。2004年7月9日,经镇巴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谭春玉开除党籍处分;镇巴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该谭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该谭在向组织的陈述中谈到:“我曾是一名劳动模范,市级优秀党员,是权力系于一身又缺乏监督,使我走上了犯罪道路。我愧对党和人民!”(镇巴县纪委)

 熟悉政策当文书弄虚作假背处分

  洋县草庙乡林化村文书李文庆,在2002年10月代乡扶贫干部发放移民搬迁款中,擅自将应由移民搬迁户石土成领取的移民搬迁补助款转发给自己的妹妹李文侠,导致石土成移民搬迁款落空引起上访。李文侠先后两次领取移民搬迁补助款3100元,但至今并未搬迁。李文庆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经2004年10月1日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文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洋纪办)

 滥发补助当纠领导受处应该

 不久前,洋县纪委监察局对群众举报的教育局下属某单位滥发补助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单位在2000年至2003年间巧立名目40余项,滥发补助高达12万余元。目前,违规发放的资金已全部追缴,并对相关领导进行了责任追究。(冯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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