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谁来监督监督者”是个悖论,如果在监督者之外再设置监督者,就会陷入无穷监督的怪圈。不过,最近北京市的做法似乎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正式启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项检查,对承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的牵头单位进行检查。作为责任制牵头单位的市纪委,也将接受检查。
虽然北京市的具体做法,媒体未加详述而难以置评,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性的外部力量,实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单位检查的做法,表明“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怪圈是完全可以破解的。
其实,在我国的监督制度中,存在对监督者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资源,只是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我国,党纪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三大监督机构,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对惩治腐败犯罪、保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该注意的是,在监督机关之间存在一种相向监督的可能,即审计、纪检和检察机关可以相向行使自己的职权,用规范的监督机制制约其他监督机关可能出现的违法问题,保障监督职权行使的公正合法。
比如,审计机关可以对纪检、检察机关审计规定的项目,并对所办案件的经济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所办案件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纪检机关可以对审计和检察机关所办案件进行党纪监督,防止办案人员有违反纪律行为的发生。而检察机关可以对纪检和审计机关所查获的案件进行刑事审查,保障纪检、审计机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防止徇私舞弊不移交职务犯罪案件等渎职行为的发生。应该说,我国的监督机制还是比较完善的。党纪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虽然分属不同性质,但是它们之间构成的制约机制却可能成为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的良好保障。
当然,为了防止监督机关之间走过场,还应当为监督机关设置相应的监督责任。当一个监督机关发生腐败等问题时,除了应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应该追究其他监督机关监督不力的渎职责任,用责任来促使监督权力的到位。转载《水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