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系统贪污受贿案17名涉案人员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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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委领导下,由省纪委牵头组织,省检察院、省审计厅、西安市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及有关市纪委、检察院等单位参加的调查组,对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系统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进行了认真查处。5月27日,西安市人民法院对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刘健民、副总会计师李菊萍等六人进行了宣判。9月19日,对涉案的王文学等17人分别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汉台区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该公司原总经理王文学(正厅级)被判处无期徒刑,原总工程师苏锦厚(副厅级)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对该案涉案犯罪分子的第二批集中宣判,至此共有25名涉案人员被法院判决。

  王文学,男,59岁,1995年12月至2004年3月任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7月兼任省农电管理局农网改造领导小组组长,2004年3月陕西省农电管理局改制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后任该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5年2月,王文学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文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208万元、美元61万元(共合计人民币约711万元),其中美元20万元属犯罪未遂。王文学的受贿事实共14起,其中收受北京某房地产公司32万美元;为浙江商人吴某等人谋取经济利益,收受人民币50万元、美元9万元;为刘文强(已被判刑)等人调整或提升职务,收受人民币158万元;王文学收受王某美元20万的犯罪事实,法院以犯罪未遂认定。法院审理认为,王文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巨额贿赂,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考虑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还有部分受贿系未遂,可酌情从轻判处,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苏锦厚,男,53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其利用先后担任省农电局计划基建处处长、省农电局农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3.5万元、美元7000元。鉴于其在被审查期间能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情况,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田建国等6人作出如下判决: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设计室主任、省电力咨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田建国受贿人民币61万元,但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信息自动化处处长高峰收受贿赂人民币30万元,鉴于其能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情况,且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生产技术处处长张志成受贿人民币6万元,其认罪态度好,已将受贿赃款全部退赔,有悔罪表现,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计划基建处副处长石国庆收受下属单位和有关人员贿赂人民币14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信息自动化处主任工程师王智杰(副处级)受贿人民币40万元,考虑其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退给行贿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惠润魁(副处级)受贿人民币9.5万元,鉴于其在审查期间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判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陇县电力局局长王会义,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鉴于其检举揭发他人的经济犯罪线索属实,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退还赃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陇县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王广智身为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分、侵吞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12万元。陇县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会计解宏运、出纳赵永莉参与王广智私分单位公款各得3万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广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解宏运、赵永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广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广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鉴于解宏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4年。鉴于赵永莉认罪态度好,主观上贪污的故意不很主动,能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陇县电力局副局长程阿军收受他人人民币1.2万元,犯受贿罪,但其能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免予刑事处罚。凤翔县电力局财经科科长李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负责管理的公款人民币402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案发后归还了357万元,尚有45万元未追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还将收回的139124元公款截留不入帐,非法占有,案发后尚有97324元未追回,其行为构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汉中东塔电力有限公司经理范茂全和城固县电力局财务科科长刘超兰(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二人均在贪污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判处刘超兰有期徒刑12年、范茂全有期徒刑11年。范茂全还在工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又构成了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西乡县电力局局长张锡华涉嫌受贿案也开庭审理。他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收受张某和范茂全人民币15万元的受贿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该院判处张锡华有期徒刑7年。

  据悉,8月15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汉中市工作委员会(简称汉中市地电工委)主任岳成东(正处级)受贿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其在担任城固县电力局局长、汉中市地电工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任某、朱某等人现金7起12笔共计人民币4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被审查期间,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己书写材料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庭审中如实供述,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赔,法院依法减轻判处岳成东有期徒刑8年。

  据了解,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系统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是我省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今年查处的大案要案之一。此前,刘健民(副厅级)、李菊萍(副厅级)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涉案人员将于近期陆续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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