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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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经营权、自主权相应扩大,构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作,已是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使其既充分发挥管理才能搞好企业,又防止因监管不力、权力失控而导致失职渎职、国有资产流失、腐败等现象的发生,有着极为紧迫和现实的意义。

  一、对企业领导人员监督乏力发出的“预警信号”

  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创新不够。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它要求企业领导要改变旧的管理体制,建立各司其职、相对分权协调运转的制衡机制。目前,一些企业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管理模式没有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改变多少,权力仍过度集中在个别人手里,花钱“一枝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拍板”的现象仍然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未能形成制衡关系,内部管理层之间的监督制约仍然乏力。

  企业内部监督资源亟需整合。现在企业内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不少,有监事会、纪检监察组织,还有审计、财务、法律事务等部门,但由于这些部门分属于不同的领导主体,监督资源分散,且这些监督部门由于体制、机制上的缺陷,监督职责交叉重叠,造成各监督机构分工不合理,互相配合差。有利为人的事多方面插手,无利惹人的事又无人过问,这就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中过程控制有名无实,特别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几乎流于形式。

  企业内部管理关键环节改革不到位。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短、进程快,国有企业改制后形式上虽成为“现代”企业,但实质上却带有深深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和惯性,从管理模式到相应的制度规范还滞后于企业管理的实际。尤其是在人、财、物等管理关键部门,由于人事、财务、物资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权力运作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使得这些部门的权力过度集中,致使少数人具有腐败的“空间”和资本。

  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难。客观上由于普通职工对本企业的重大决策缺乏了解,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知之甚少,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薪酬、补贴、职务消费等知之更少。主观上职工代表知识水平的欠缺,参政议政的水准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加上有的企业领导人员缺乏民主意识,在权力运作时善于搞少数人的“暗箱操作”,不愿意实行厂务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使职工失去“知情权”,想监督也无法监督。

  二、强化对企业领导人监督制约的对策亟待加强

  (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使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从思想深处断掉想腐败的“妄思邪念”。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重点在企业经营管理者中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观念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打牢自我监督和经受金钱美色考验的思想基础。二是要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意识的教育。通过教育,使班子成员认识到相互监督,既是对党组织的负责,也是对干部个人的关心爱护,从而树立监督与被监督的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既做到廉洁自律、管好自己,又尽到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的责任。三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通过企业民主集中制的落实,监督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是否按照议事规则办,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努力减少决策失误,防范经营风险。四是构建防范预警机制。为了防止走过场,必须组织得力人员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领导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不廉洁表现和行为倾向。对企业领导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考核,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监督的严肃性。

  (二)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堵严封死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想腐败的“漏洞空隙”。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企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又是通过规范“委托—代理”机制,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实现出资人原始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在此三权分离的情况下,理顺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强化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分工制约,改变企业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混同、监督机构隶属于执行机构的现象,从源头上解决企业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问题。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应强化企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党委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体制上保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和加强监督。建立监督责任追究制。党政“一把手”有一人因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党纪处分以上处理的,要追究另一人的责任;“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副职分管范围内的,要追究副职的责任;副职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处分以上处理的,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促使企业内部监督制约由“虚”变实,由软变硬,真正起到刚性约束作用。

  (三)强化监督与惩处的力度,使国有企业个别想搞腐败的领导人“悬崖勒马”。企业中凡是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都应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内设置。这样,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上下左右协调联动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借鉴国务院向重点大型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的做法,由企业的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部门组成督察机构,补充和拓展监事会职能。纪检监察负责人依法进入监事会并担任相应职务,把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监事会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弥补监督资源的不足,又能发挥各监督专业所长的功能,从不同角度对企业领导人进行名副其实的控制和监督。目前,一些企业的审计设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设在党委部门,董事会、监事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这种监督资源分散的状况很难形成监督合力,也很难形成主管监督部门独立执法执纪的主体地位。监督体系不在管理系统体外运转,既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也不符合企业管理的需要。国有企业应参照国际先进管理方法,根据企业特点,按照党和国家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监督机构,以便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另外,对不愿接受监督或阻碍监督,对党纪国法充耳不闻、顶风违纪违法的领导人要严厉惩处,使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警示企业其他初涉腐败的领导人迷途知返,赶快悬崖勒马。

  三、严格绩效考核,实现企业领导人责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他们既干事又干净的内驱力

  作为企业领导人,既有生产经营管理者的属性,也有需要吃穿住用行“经济人”的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片面地要求他们只讲付出,不讲回报,只讲责任,不讲个人利益,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促使他们自觉地掌好权用好权,充分挖掘他们的内驱力,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既要他们做奉献,又要关心他们的劳动所得。目前,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绩效考核,实现责权利的统一,运用利益驱动原理进一步调动企业领导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性。

  1.实行科学严格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核心是促进企业获利能力的提高及综合实力的增强,使人力资源作用发挥到极至,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国有企业中,出资人对高层管理者绩效考核内容应从年度的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安全质量、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廉洁勤政、职工收入水平等方面,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评价和考核,考核方法可以利用职代会、经济分析会等,并依据指标完成情况和业绩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以增强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意识,形成国有资产的投入—收益—再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2.实行年薪制。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标志着年薪制的正式实施。实行年薪制的前提和基础是健全的绩效考核体系、薪酬评价体系、检查监督体系和激励机制。目前,尽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经营者职业化发展程度不高,现代企业制度并不完善,经营者自身对年薪制中经营责任的畏惧心理对实行年薪制的施行有一定的影响,但实行年薪制可以推动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的建立,推动经营者向职业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承认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本价值,让他们脱离收入与责任不匹配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行收入同绩效对等挂钩,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选用机制,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和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3.注重荣誉激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一般都非常注重自己在长期职业生涯中的声誉,强烈的事业成就感以及由事业成功而得到的良好职业声誉、社会荣誉及政治地位,是激励企业高层领导人努力奋斗的重要精神因素。因此,在实行绩效考核、奖惩兑现,保证他们合法收入,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对他们进行精神奖励,充分肯定他们的工作成果,肯定他们对企业发展的贡献,授予他们相应的荣誉称号,让高尚的精神之花结出为社会努力奉献的物质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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