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几个重要环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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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四个重要环节。

   常言道,思想教育很重要。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明确指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的思想指挥人的行动。人们所谓头脑指挥行动,实质是思想指挥行动。思想错误了,行动必然被错误地指挥,思想正确了,行动必然被正确地指挥。思想是人行动的基础和前提,那么,思想教育就是解决人的思想正确与否的问题,就是解决人行动的基础和前提的问题。因此说,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强思想教育非常重要。

   但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因为“思想”属于每个个人,所谓“百人百心(思想)”、“百人百性(性格)”;即使几个人生活在同一环境中,同受一种教育,也必然形成各具特点的思想和性格。这就是哲学上所说的“一棵树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尤其趋利是人的禀性。那么,要使人的思想转换成行为,就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若明若暗地带有个人的主观因素和感情色彩,而且任何行为都将对其他主体行为产生影响。因此,对人的不良行为就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即使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思想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发展,不论其优劣,也是由于有一种不成文的制度长期约束和规范的结果。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实践证明,良好思想道德风尚的形成需要良好制度的支撑。每建立一项好制度,就好像修一条道路,使人们不再胡乱行走,而是都在同一条道路上行走,久而久之,胡乱行走的不良的思想道德风尚就淡漠了,规范、统一行走的良好的思想道德风尚便形成了。这就是好制度的作用。制度好可以使坏人难以做坏事,制度不好不能使好人充分做好事。因此,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键是不断推进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制定出能够有效防范腐败和鼓励廉洁的好制度。

    俗话说,防住了君子,防不住小人。这是说,任何一项防范措施,对一些人是有作用的,对一些人就很难说了。同理,建立一项好制度,一些人会自觉地遵守,一些人便不一定能完全遵守。这就需要采取监督检查的措施来督促一些人按制度办事,也就是督促没有在制度这条道路上行走的人们走到制度这条道路上来,督促在制度这条道路上不规范行走的人们规范行走。因此,成文制度的推行要备有必要的强制性,对不执行者要有必要的手段。监督检查就是成文制度推行的强制性信条和必要手段,其目的是监督催促,使人们都能按制度办事,而逐渐养成良好思想道德风尚。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指出的:“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不力。我们一定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对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努力使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监督检查是反腐倡廉制度推行的重要手段。

    监督检查是手段,其目的使人们都遵守制度,使制度有效地推行;但是,一些人却对制度熟视无睹,将党纪国法置于脑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风违纪、执法犯法。对这些少数人的思想教育和制度执行只给予监督检查这一般刚性是不奏效的;而只有严肃查处,追究其党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使之“伤”筋“动”骨、心“惊”肉“跳”、灵魂深处受到触动,他们才能惊醒,才能悬崖勒马、悔过自新。只有这样,反腐倡廉才能产生足够的教育作用和社会警示作用,才能保证制度有效地推行,才能确保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说,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都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四种重要手段。思想教育的作用是引导,它可提高人的素质,明确人的认识,强化人的自律性;它是解决人的行为动机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是反腐倡廉十分重要的治本之策。制度建设的作用是引导加限制,它可约束人的欲望而不膨胀、规范人的行为而不妄为;它是他律和自律的有机结合,是解决根本问题的,是反腐倡廉关键的治本措施。监督检查的作用是督察催促,是制度推行的保障,是人的行为他律性的强化,是强制性的思想教育;它主要解决不按制度办事的苗头性问题,是反腐倡廉非常重要的治标手段。责任追究的作用是惩处警戒,它是思想教育和制度推行的最高形式,是人的刚性他律;它主要解决不按制度办事而“出了事”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是反腐倡廉极其重要的治标措施。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链条上的四个重要环节,相辅相成,互为一体,不可分割,互不替代,并与反腐倡廉相始终。只有使这四个重要环节与时俱进、有机地良性互动,反腐倡廉工作才能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才能最终使监督效能达到最大化,使腐败问题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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