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重在制度建设,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亮点。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突出制度建设的基础地位,发挥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以严格的制度来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是我们必须正确把握的精神实质。以此来深刻理解《条例》把《监督制度》专设一章,严格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
这十项制度,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体现了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的:“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精神,是党内监督比较成熟,比较定型的制度了。
这十项制度非常好地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保留、吸收了过去一切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宝贵经验,又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和创新了一些新的制度。比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就是对过去的规定认真总结进行充实完善的结果;又比如《述职述廉》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就是把反腐败斗争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使之更具有约束力;再如《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处理》制度就是学习借鉴党外的一些有效监督形式,进行大胆创新的成果。
这十项监督制度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宽泛,既有实体性的监督,又有程序性的监督,且突出了四个显著的特点。
①监督的强制性特点。
《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监督法规层次最高、约束力最强的党规党法,具有强制性特点,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执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我们认真研究这些制度中的条文,就可以发现这样几个用语使用频率很高。比如:必须负责地……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署真实姓名……记录在案……等等。这些用语都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
②监督的权威性特点。
这十项监督制度大都不是现在才有的什么新规定,而是执行了多年,实践证明对遏制腐败行之有效,经不断完善,已经成熟,基本定型的制度,现把它上升到党内监督法规的层次上就更具有权威性。比如《述职述廉》制度,必须述,让群众监督,群众评议通不过事情就难办,压力就大。又比如《巡视》制度,是垂直领导,既有公开面对面监督的一面,又有隐蔽背靠背监督的一面。面对“党内铁包公”的威慑力量,任何腐败分子都是惧怕的。再比如《谈话和诫勉》制度,虽然是一种很温和的关怀,但上升到监督制度这个层面就具有了严肃认真、领导警告、打招呼的作用,谈话一旦为群众所知,个人在群众中的威信指数就会产生影响。还比如,《询问和质询》制度,本是一个询问人和被质询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接受群众监督的法定形式,但它却带有一定的法制威严力量,对被询问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至于舆论曝光更是腐败分子莫大的克星。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这十项监督制度的权威作用。
③监督的多环节特点。
《条例》这十项监督制度,实质上就是党内监督的10个关口和环节。它既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监督链,又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监督网。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腐败分子是难以闯过这严严实实的“链”和“网”的。
④监督的互补性特点。
从总体上看,这十个监督环节都不是彼此孤立的,都有相互的有机联系在发挥作用,形成了监督的互补性、整体性和严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