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一般来讲,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制约、参与、预防和反馈。党内监督的职能也应如此。从本质上讲,一切腐败行为都是对权力的"私有"、"私租"和"私用"。因此,对权力进行规范、分解、制衡,参与权力的运行过程,预防权力的滥用,对权力的运用结果进行及时的反馈,以保证权力运作的正确方向,使之不发生性质上的变异,就成为监督的历史性使命。
毫无疑问,监督是防止、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关口"。从监督的现状来看,监督作为"关口"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确实是一个薄弱环节。主要的问题是作用滞后,往往是当问题成为"热点",造成了不良影响,或发生了违法违纪案件之后,才进行检查纠正。当然,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提前把"牢"补住,何以能"亡羊"呢?这种情况,正如工程监理,应该是全过程的监督、 检查,而非等工程竣工出现问题了,才做监理性的工作。监督,不应该成为"事后的诸葛"。
解决"关口"前移的问题,首先是监督的意识要前移。"经济要上,纪律要让",在监督问题上无所作为,这是影响关口前移的重要思想因素。同时,要实现关口前移,还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是服务,惩处是服务,监督也是服务。监督是更前卫的"硬"保护,是没有惩处的"软"惩处。三者相比较,监督是贯穿于其中的主线条。过去我们对监督的这种应有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缺乏相应的认识。所以,提升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和现实需要。
第二,监督主体的作用要前移。应该说,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广大党员群众,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是监督的主体。但是。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广大党员群众距离权力中心较远,又加之权力私用有很大的隐蔽性,往往是事后觉察,事后举报,监督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党组织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核心地位,其监督应该具有超前性。但由于受主要领导民主作风的影响,也有碍于同志之间的情面,所以相互之间的监督又有依赖于党员群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倾向,监督也有滞后的一面。纪检监察机关有条件、责任,也有一定的权力实施监督。但在监督过程中,因受参与决策范围的限制,加之其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真正树起来,所以使监督也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要实现 "两个转向",前移监督的关口,提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监督与被监督的意识,开拓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决策的广度和深度,缩短作为监督主体的党员群众与被监督者的距离,扩大其接触面和知情权,也成为推进监督工作深化的关键因素。
三是监督的对象、内容和时序要前移。由于市场经济具有自主性、竞争性和开放性,要求我们既要扩大监督的视野,抓好面上的工作,又要抓住监督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重点进行突破。就党内监督而言,其对象应该是全员性的。所有党员党组织都必须接受监督。但重点在于党政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执法部门和管人、管钱、管物、 管事的岗位。因此要实现关口前移,监督工作就要敢于善于向权力中心、财经中心、管理中心挺进。从监督的内容上来讲,应该是全方位的。但对企业来讲,重点在"三重一大"问题上,在个人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行为上。从监督的时序上讲,应该是全过程的。党员、党组织从事公务活动、社会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受到监督。但重点在事前、在事中,在防患于未然上。在这些方面,有的我们做了,但缺乏力度和刚性。有的是我们所忽视的,应该趁着"两个转向"的东风,抓紧补上这一课。
四是监督的机制和教育工作要前移。没有权力的监督,很难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目前,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被动监督。这种被动监督在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中表现尤为突出。由于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在监督中实际上形成了只监督下级的不平等局面。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也出现了动力不足、监督疲软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改革现有的监督体制,将党内的一切监督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要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应有的监督权力,形成实实在在的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