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两规”“两指”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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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程序

  1.使用“两规”措施的程序:

  (1)申请时间。一般地说,使用“两规”原则上应当在正式立案之后进行,特殊情况下,经严格的批准手续也可在初核阶段使用。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情况十分紧急,若不立即采取“两规”措施,就会丧失突破全案的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填写、呈报审批表。案件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认为必须使用“两规”措施时,应当填写、呈报《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报表》。

  (3)审批程序。根据中纪办发眼2000演1号文件规定,纪检机关决定对所辖地方或者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重要领导干部实行“两规”的,应由纪委书记或者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向同级党委报告;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的,还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对其他涉嫌违纪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也可由分管案件的常委批准。紧急情况下使用“两规”措施,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根据中纪发眼2001演15号文件规定,其具体程序是:

  ①县(市)级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地(市)级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县(市)级纪委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不具备使用“两规”措施条件的,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的,由地(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县(市)级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应由县(市)级纪委主管案件的常委具体组织实施。乡镇纪委、县(市)直机关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县(市)级纪委直接组织实施。地(市)级纪委要对县(市)级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的对象、时限、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②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委(纪工委)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由纪委(纪工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紧急情况下需对上述人员立即使用“两规”措施的,可先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决定,并尽快补办报批手续。

  对其他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可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

  ③国有大型企业纪委、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事业单位纪委对所辖单位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应由纪委领导集体研究,并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报告。

  国有中小型企业、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事业单位纪委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有权使用“两规”措施的上级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应由纪检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党组和行政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下需使用“两规”措施的,可先由纪检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并尽快按照前述规定补办手续。

  地(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地(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⑤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中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员使用“两规”的,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委员会党组报告;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⑥对异地使用“两规”措施要严格控制。“两规”地点一般应选在办案纪检机关所辖的区域内,确需将“两规”地点选在外地的,应由两地共同的上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

  (4)出具手续。决定对涉嫌违纪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的,调查组人员应填写“两规”通知书,并持该书通知被调查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被调查人员应当在“两规”通知书回执或该通知书原件上签字。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调查组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决定采取“两规”措施的情况,通知被调查人的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并由其立即通知被“两规”人员的家属。同时,应向被“两规”人员宣读有关规定和纪律。其内容包括:积极配合,认真反思;主动讲清问题,力争宽大处理;个人携带物品有碍调查工作的,先由调查组统一保管等相关情况。

  (5)办理“暂予保管物品登记表”。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带至“两规”地点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证件、货币及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由纪检机关暂为登记保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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