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官员的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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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私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各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或者人格尊严权大都予以较为全面规定和充分保障。但对法律关系中的某些特殊主体——公权力人,即代表国家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如公务员、司法人员、政治领袖、军人和警察等的隐私权则作了适当的限制。由于其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公权力人比一般公民更加“强大”,如不对其行使权力施以严格的限制,公权力极易沦为暴虐的工具。因此,公权力人为了履行职责,有时不得不放弃某些权利,如军人、警察在训练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其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会受到自抑,而公务员、司法人员则因其职业需要,在言论自由、参与政治活动、兼职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成为特殊的权利主体。

  据《检察日报》2001年4月25日报道,1999年11月4日,大连轻化工研究所杨殿庆在大连万港大酒店就餐,认为物价偏高,反映到大连中山区物价检查所。检查所核实后认为价格偏高,罚款5000元,返还杨30元。所领导向某报记者透露,酒店老板认识市政府某领导秘书,该秘书过问罚款之事,检查所对罚款很难执行。杨知道后,1999年11月17日在大连电台热线直拨节目反映此事,认为该秘书干扰执法,给政府抹黑。播出第二天,该秘书以名誉侵权起诉。2000年5月,大连西岗区法院判杨“侵权”,向秘书道歉并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2000年11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引发的公众人物、政府官员名誉权及舆论监督问题非常值得法律界、新闻界思考。首先,舆论监督需要“喘气的空间”或曰宽松的环境。《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介绍了美国一起轰动一时的新闻官司:沙利文案。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整版刊登了64人签名的宣传黑人权益广告,列举了蒙哥利马市警察虐待黑人的一些例子,其中有很多不实之处。蒙市管警察的官员沙利文以诽谤罪告报社和4名黑人牧师,初级法院判给他50元赔偿,高级法院支持这一判决。但最高法院“一致”通过推翻了初级法院的判决,宣布:当公职人员遇到不实批评受到伤害时,不能以诽谤罪要求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这是真实的恶意。法庭指出:发生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必须保护新闻界有“喘气的空间”。其次,记者的调查手段不同于司法机关,是无权对有权的监督,很难保证百分之百属实,一则它没有法律强制力,二则任何事情都可能有失误,只要不是故意诽谤,就不能认定侵权。如果对负面报道苛求百分之百属实,那无异于“封杀了舆论监督”,宣判了舆论监督的“死刑”,贪官们才会在暗地里偷着笑。那么,法律如何保护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权势团体的名誉权?对于普通百姓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要全力保护,因为与组织起来的强大政府相比,他们是弱势人群。对于公众人物,他们的职业角色决定了必须处于全民严格监督之下,因为他们是人民!举或被任命出来为百姓做事的,不监督就有可能干坏事;而且凡公众人物,皆强势人物,他们极可能利用权势阻止干扰监督,所以更需要加大监督力度,权力越大,监督力度就越大。监督中难免有误会、误伤、夸大其辞的情况发生,只要不是恶意诬陷,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这是当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成本。克林顿闹绯闻时,美国大小无计其数的报道肯定有很多不实之词,克林顿也没敢追究哪家报纸,这是他当总统必付的成本。可以说,当上公众人物,就意味着没有了一部分个人隐私,意味着接受误解、委屈,这是角色使然。西方所谓“高官无隐私”就是这个道理。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的保护,应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也即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保护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下列情形应视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免责范围。

  第一,高级官员的私人财产状况可以公开。他们的个人财产收入不受隐私权的保护。法制健全的国家要求公务人员必须公布家庭财产、个人收入。并将这些情况存入公供公众随时监督。目前,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对一些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都有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因为,只有这样才保证这些官员的财产收入是合法的、合理的,才能保证政府的廉洁和权力的有序运行。如果有非法收入,必然导致社会腐败。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让公众了解高级官员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品行、道德、财产、工作状况,以便更好地对各级党政官员、司法干部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公众人物特别是高级官员的私生活中某些不当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可以公开。他们的不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如婚外恋、嫖赌等,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新闻媒介可以而且有责任予以公开披露,以警示社会,发挥教育作用,维护党和政府的崇高威望,促使各级官员严于律己,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社会影响力大的官员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及家庭生活可以公开。社会影响力大的官员因其特殊成就、才能、地位为公众所熟知和关注,他们的生活一般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对于他们的私生活的报道成了新闻媒体不可缺少的内容,法律对这些公众人物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一般都作了一定的限制。但社会影响力大的官员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生活应享受隐私权保护,不得随意披露。法律不允许新闻记者为追求猎奇、刺激去披露与公共利益无关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名人隐私。

  党政官员、司法干部、公众人物的下列隐私权仍受法律的有效保护:(1)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2)家庭生活和正常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3)正常婚恋和夫妻生活不受他人干扰;(4)正常通信自由不受侵犯;(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项不受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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