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分公款中未参预策划共谋、然而分得一份钱的行为人是否应按贪污错误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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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请问在私分公款中,未参与策划共谋,在不知道私分公款的情况下分得一份钱的行为人是否应按贪污错误定性处理芽?                                 

                                                                   竹青

    竹青同志:我们分析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某种违纪,只能以某种违纪错误构成的要件进行分析,是否是贪污错误,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首先,贪污错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二,贪污错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其三,贪污错误从主观上讲是故意所为,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作为会发生公共财产被侵吞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未参与策划共谋,只是分得一份钱的人,当别人分给他钱时他不知道“领”得是什么钱,也就是说,仅拿到一份钱的人不具有私分公款的主观故意;其四,从作为与不作为的方面讲,贪污错误是一种作为性错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其它手段占有公共财物。仅分得一份钱的人的行为,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其它手段,这与参与共谋或策划分掉公款的人在行为上是有质的区别的。

    综上所述,以贪污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未参与策划共谋,只是分得一份钱的行为人,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不符合贪污错误的构成要件,应该结合案情,以其它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重新分析,恰当定性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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