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请问国家公务员在受到行政处分期间做出特殊贡献,行政处分的解除有什么规定?
王凡
2002年9月20日
王凡同志:根据人事部、监察部1999年8月所发的《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并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李青
200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