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一个国际性课题,许多国外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借鉴他们的理论,无疑将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关于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是公权的滥用。国际反腐败问题学者一般认为腐败产生的前提有三:
1.垄断权力。如果官员没有足够的垄断权力,腐败不可能发生。权力垄断程度愈高,腐败发生的几率愈高。
2.稀缺资源。这里所说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如果官员掌握的不是稀缺资源,腐败也不易发生。相反,资源愈稀缺,“腐败市场”愈成为卖方市场。
3.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愈大,腐败发生的空间愈大。如果官员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又失去控制,那么一定会造成三个腐败空间:
①通过拖延批准时间诱人贿赂。
②通过维持一种含糊不清的资格认定标准拒绝服务,迫人贿赂。
③通过提高资源的稀缺性索取贿赂。另外,办事人员与掌有权力的官员打交道所花费的时间愈多,腐败产生的机会就愈多。
二、关于反腐败的几个代表性观点
1.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免受腐败的影响,无论是民主社会还是集权社会,都存在某种形式的腐败,但无论社会形态如何,都能够反腐败。
2.体制改革应当成为反腐败运行的首要内容,“改革可以减少贿赂动机并提高腐败行为的风险”。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减少交易发生以前潜在的行贿和受贿动机,而不是一味强调事后惩治。
3.没有一种单一的抑制腐败的方法可以奏效,成功的方法往往是范围广泛的多种策略。反腐败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清除滋生腐败的条件,控制腐败动机,减少腐败机会。二是提高腐败者的预期成本,增大腐败风险,使腐败成为一件高风险低收入的事情。
三、几种反腐败策略
国际腐败问题专家们为治理腐败开出了许多药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这样三个:
(一)艾克蔓“减少腐败动机和提高腐败成本”的控制腐败策略
1.体制改革。
①如果某个公共项目不能服务于一个合法的公共目标,它所造成的瓶颈效应和约束除了能够制造腐败以外,不会有任何的正面影响,就必须取消整个项目而不是进行改革。
②对于那些能够服务于重要目的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设计,以约束官员的自主决定权。
③对于另外一些项目,则应对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重新调整,以减少官员能够获取的私人收益的几率。
2.使用刑法加大惩处。利用威慑手段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
3.采购改革。
①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当是广义的,包括需要进行专门研究和开发的物品、复杂的具有特殊用途的工程、市场上售卖的标准产品以及特殊规格的订制产品等。
②对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进行定级。
③采用透明的采购方式。
④成立专门政府采购机构,利用采购专家设计完善的采购程序。
(二)杰瑞米•波普使腐败成为“高风险、低收益”事情的总体策略
1.预防——这里指一系列源头治理措施
①简化政府计划项目和办事程序:淘汰那些在其职位上强行向使用者索取通行税的“看门人”;减少为获得政府的批准所需要的步骤;简化贯彻执行政府法令的程序;清理工资表以消除“影子工人”。
②尽量缩小自行决定的领域:若有可能则彻底消除自行决定;揭 开政府作用的神秘面纱,在保留自行决定的领域,应明晰关于履行该项目自行决定权的指导方针并且使该部门的用户知道;使面对面的接触最小化,使政府运作客观化而与个人无关,可以引入随机性因素以使那些与政府有事务联系的人不能预测他们将被指派给哪个官员;主要职员定期轮换,减少在职个人与他们的服务公众之间产生和发展不健康关系的风险。
③对有争议的决议应有快速有效审查的可行机制,而且对这种机制要予以监督。监督的办法是:临时性检查、有效的诉讼、新闻曝光。
④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得到与合理的生活需求和收入预期相一致的工资,好的工作表现应当得到奖励。“相一致的工资”是相对于私有部门劳动者的收入而言。跨国调查发现,公务员工资水平与腐败程度之间存在着负相关,高收入的背后隐含着相应的责任感,如果公务员的工资非常低,腐败就会成为其一种生存手段或收入补充;如果政府不能通过工资差别来体现对人才的重视,多年后政府部门就会充斥这样两种人:一种是工作效率低下无法胜任私有部门里相应工作的人,另一种则是那些打算利用公共权力受贿发财的人(艾克蔓语)。
同时,应对有决策权的官员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这些收入、资产、负债与已知的收入和合理的预期收入相一致。
⑤创建一个公开的、真正竞争的并且透明的公共采购制度。
会计、审计以及律师等职业协会应该有监督并告发腐败活动参与者的责任意识,并且应当明确规定公务人员不得参与会计、审计和律师等职业协会事务。
⑥实施适当的利益冲突法则。研究从政府公务员自身经历引出的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困境,将一些特定的活动从政府服务的主流中剥离出去,使处于敏感职位的工作者能够得到更多的工薪。
⑦建立支持反腐败的利益联盟。这种联盟应该吸收私人部门和平民社会的成员,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民众意识运动”,以降低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
2.贯彻执行实行独立的执行机制,以提高腐败被查处的可能性;使反腐败法律的执行非政治化(即调查、公诉和审判独立透明),对违反法纪的人无论其地位如何都要强制执行;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对告发者提供人身保护;对国家管辖权之外的腐败者应当建立惩罚机制,无论其因腐败而取得的资产在国内还是国外都能够被查封并没收。
3.民众意识
①使公众“四知”:知道腐败的危害及其窃取公款的事实,知道自身在特定条件或无条件下应享受服务的权利,知道对官员的腐败行为有告发责任以及投诉的程序,知道腐败行为被查处的结果。
②为传媒提供“响应”反腐败的法律和行政环境。公众人物作为大众的关注目标,应当比普通公民在隐私方面享受更少保护,应建立官员收入、财产和礼品公开制度,重要位置上的官员还应定期申报财产、收入及负债情况。
4.建立相应的反腐败工作机构
①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的以及拥有严密的筛选和指定其职员的机制,有能力使其报告引起注重和实效性关注,并且具有实施其建议的权威性。
②巡视组织。巡视员或类似的职位应该具有足够的权力,并保证对其建议产生反应的能力。
③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局,独立监督政府签约行为,公开报告政府合同活动。
(三)拉西姆•索西的“八支柱”反腐败策略
适当的经济政策可以减少腐败的机会,是反腐败的前提条件。
反腐败的策略一般包括这样八个“支柱”:政治意志、行政改革、监督机构、议会、司法体系、公众意识与参与意识、新闻媒体和私人问题。
坦桑尼亚的国际透明协会主席拉西姆•索西对此做了如下解释:八根支柱是适当经济改革的基础,它们相互依赖,共同支持作为上层建筑的、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的国家廉政制度,就像柱子支撑屋顶一样。在这样一个模式中,八个支柱中的任何一个比较薄弱,负担就会转移到其它支柱上,如果几个都比较薄弱,那么负担就会倾斜。当国家廉政建设成为一个斜面的时候,就会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因此,保持这些支柱的一般均衡非常重要。“经济改革——八根支柱——国家廉政建设——可持续发展”应成为一种依次推进、前后依存的程序。
成功的反腐败系统的诞生需要有远见的、能清楚意识到腐败的官僚机构将产生巨大成本的领导者及领导层。政治领导层重视腐败问题是采取大规模反腐败行动的前提条件。